EN 207 個人眼睛防護設備 - 防雷射輻射的濾光片和護目鏡(雷射護目鏡)
歐洲標準“EN 207 個人護眼設備- 防雷射輻射的濾光片和護目鏡(雷射護目鏡)”標準,60825 nm (1) 在標準“IEC 1-180 雷射產品安全- 第0,18 部分:設備”中定義分類與需求」適用於防止意外暴露於 1 µm 至 000 XNUMX µm 光譜範圍內雷射輻射的護目鏡。所描述的要求定義了測試方法和標記。標準附錄(附錄 B)中包含雷射護眼器的選擇和使用指南。
.jpg)
然而,該標準不適用於有意暴露於雷射輻射的防護罩。順便說一句,標準「EN 208個人眼睛防護-用於雷射和雷射系統調節工作的眼部保護器(雷射可調眼部保護器)」適用於雷射可調眼部保護器。
在根據該歐洲標準選擇護目鏡之前,必須先進行風險評估。
本標準的要求如下:
- 濾光片和鏡框的光譜透過率:依照本標準進行測試時,在保護波長或波長範圍內的最大光譜透過率不得超過標準內提供的表中規定的值。
- 濾光片的透光率:依本標準評估,依據ISO 11664-2標準,濾光片相對於D65標準光源的透光率必須至少為20%。然而,如果製造商根據本標準提供有關增加相關工作場所照明強度的信息,則透光率低於 20% 是可以接受的。
- 濾光片和框架對雷射輻射的抵抗力:按照本標準進行測試時,濾光片和框架必須滿足相關要求,並且在表中規定的功率/能量密度的雷射輻射的影響下不得失去其防護作用,且不得表現出任何感應傳導(可逆白化)。在雷射輻射的影響下,濾光片面向眼睛的一側不應出現碎片。如果保護作用仍然存在,則照射過程中對錶面的任何熔化或其他損壞不被認為是負面的。
- 濾光鏡和護目鏡的屈光值:依本標準評估時,無矯正作用的濾光鏡和護目鏡的最大屈光值應符合表中規定。最大斷裂值在 EN 166 標準規定的範圍內有效。
- 材料和過濾器的表面品質:過濾器的材料和表面缺陷必須按照本標準進行評估。除 5 毫米寬的邊緣區域外,過濾器不得有任何會損害預期用途的材料或表面缺陷,例如氣泡、刮痕、夾雜物、鈍點、模痕、刻痕或其他在製造過程中產生的缺陷。過濾器的任何地方都不允許有孔。本標準測定光傳播的濾光片的折射係數不得大於公式中所給的值。
- 濾光片和護目鏡對紫外線和高溫的穩定性:當暴露於符合本標準的紫外線輻射時,濾光片和護目鏡的性能變化不得達到不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程度。透光率的相對變化應不大於10%。然而,雷射波長的光譜透射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與指定標度數相對應的最大光譜透射率。依照本標準暴露於高溫後,濾光片和護目鏡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要求。透光率的相對變化不得超過5%。然而,雷射波長的光譜透射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與指定標度數相對應的最大光譜透射率。
- 過濾器和框架對與熱表面接觸而點燃的抵抗力:根據本標準進行測試時,過濾器和框架不得點燃或繼續發光。
- 護目鏡的視野:依照本標準測量時,護眼鏡必須具有每隻眼睛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至少40度的清晰視野。
- 過濾器和框架的構造:過濾器的構造必須使得在按照本標準進行測試後,在進行目視檢查時,過濾器面向眼睛的一側不會出現碎片。如果過濾器由多個單獨的過濾器組成,則必須將它們安裝成不能互換。
- 護目鏡的機械耐用性:用於防護雷射輻射的濾光器必須符合 EN 166 標準中規定的最低耐用性要求。護目鏡的鏡框必須符合 EN 166 標準的要求。
我們的組織擁有訓練有素的專家員工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為各行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EN 207 個人護眼設備- 防雷射輻射的濾光片和護目鏡(雷射護眼器)」也提供標準中定義的測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