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197 商用電動烹飪器具
由美國保險商實驗室 (UL) 制定的「UL 197 商用電烹飪設備」標準,規定了額定電壓為 600 伏特或以下、設計用於室內且符合「NFPA 70 國家電氣規範」標準的商用電烹飪設備的要求。這些要求涵蓋咖啡機、電熱鍋、保溫器、油炸鍋、煎鍋、蒸籠、堅果保溫器、爆米花機、爐灶、保溫鍋以及其他在商業廚房、餐廳或其他餐飲場所常見的電器。

但是,自動販賣機、家用烹飪器具、額定電壓超過 600 伏特的商用烹飪器具或微波烹飪器具不在本標準的範圍內。
此外,還評估設計用於安裝和支撐在插座盒中的設備(例如食物加熱器)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以及電力照明設備的安裝和重量要求。
任何使用非電力方式產生熱量(例如,由凝膠或液體燃料、煤、天然氣或石油產生熱量)的設備都會受到火災風險調查。將對使用凝膠或液體燃料產生的熱量的設備以及使用其預期使用的特定燃料的設備進行檢查。
採用整合系統限制含油空氣排放的商用烹飪設備必須按照 NFPA 96 商業烹飪作業的通風控制和防火要求進行安裝並符合其要求。另外,依照美國環保署公佈的標準「測試方法202 固定污染源可凝性顆粒物排放量測定」進行測量,系統排放的廢水量不得超過5mg/m3。
商用烹飪器具一般應由光滑、不吸水、易於清潔的材料製成。這些標準非常重要,以確保設備不會成為食物殘渣的收集區域,因為食物殘渣會導致微生物的生長,最終導致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大多數食品法規要求設備滿足這三個一般標準。為了確保滿足這些標準,第三方測試和認證機構已經制定並在評估中使用衛生標準。
UL 197 標準對框架和外殼的一般要求定義如下:
- 商用電動烹飪器具的構造和組裝必須具有必要的強度和耐用性,以承受可能的濫用,但不會因零件鬆動或脫落或其他嚴重故障而增加火災、觸電或人身傷害的風險。
- 電器外殼必須採用適合用途的材料製成,並且必須包含電源線以外的所有電氣部件,因為電源線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可能存在火災、觸電或人身傷害的風險。不應依賴相鄰的牆壁或相鄰的設備來完成封閉。然而,如果外殼要由相鄰或堆疊安裝中的另一個設備來完成,則可以省略完成外殼的面板。
- 評估外殼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 機械強度
- 抗衝擊性
- 吸濕性能
- 耐燃性
- 耐腐蝕性
- 在正常或異常使用條件下,外殼可能暴露於溫度下,抵抗性能下降。
對於非金屬外殼,必須考慮所有這些與熱老化有關的因素。
- 鑄造金屬的最小厚度必須符合標準中所給的表格。
- 此外,還會評估金屬板外殼的尺寸和形狀、金屬厚度以及其對特定應用的可接受性。除相對較小的區域或在彎曲或其他強化表面上外,不建議使用厚度小於 0,66 毫米(無塗層)或 0,74 毫米(鍍鋅)的鋼板或厚度小於 0,91 毫米的有色金屬板。
- 現場佈線系統所連接的金屬板如果由無塗層鋼製成則厚度至少為 0,81 毫米,如果由鍍鋅鋼製成則厚度至少為 0,86 毫米,如果由有色金屬製成則厚度至少為 1,14 毫米。
- 器具底座上的開口不得位於電氣部件下方,除非在電氣部件和支撐面之間放置一個堅固的、不易燃的盤。平底鍋必須有一個邊緣、唇緣或其他凸起的邊緣,位於水平面上並延伸到平底鍋周圍。盤底不必是平的或任何規則的形狀,從盤底到邊緣、唇緣等的過渡可以是任何合適的形狀,但在電氣部件正下方的每個點,盤底必須低於邊緣、唇緣等的平面 3,2 毫米或更多。
- 如果零件或裝置的結構適合形狀,則可以提供與此處上述天花板相當的功能。凸起的邊緣可以併入開口中。
- 裝有電氣元件的外殼底座以外的表面上的開口應設有所示類型的屏障,以防止火焰、熔融金屬、燃燒絕緣材料或類似材料的蔓延。
- 外殼側面的開口應位於適當的位置並具有適當的尺寸,以防止可能引起火災或觸電危險的異物進入,並防止人員接觸其內部。
- 電器外殼不應有任何開口或接頭,因為烹飪過程中的溢出物可能會進入外殼並影響內部接線或任何其他電氣元件。不應期望油脂盤等可拆卸部件能夠提供這種類型的保護。
- 油槽和油盤的構造應確保漏油不可能進入外殼並接觸帶電部件或電線。
- 具有平坦、無防護的烹飪表面且用於在正常烹飪中使用油脂或油的器具(例如煎鍋),應配備排水溝、接油盤或同等裝置,以減少器具運行時油脂積聚在牆壁、櫃檯和其他附近表面上的可能性。
- 用於將油排入油盤或容器的金屬板凹槽開口的滴水邊緣必須至少長 12,7 毫米。鍋子或容器的開口應全部蓋住,以盡量減少油進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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