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840-6 移动废物和回收容器 - 第 6 部分:安全和健康要求
在欧洲标准“EN 840-6移动废物和回收容器 - 第6部分:安全和健康要求”中,便携式废物和回收根据标准EN 840-1至EN 840-4,不包括危险废物容器基本安全、健康和解释了容器的人体工程学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一般施工要求如下:
- 集装箱的构造必须确保在卸载或装载标称质量时,它能够牢固地安装在经批准的兼容提升装置中,并在倾斜和卸载过程中自动牢固地锁定到提升装置中。根据 EN 840-5 标准,容器必须具有静态稳定性。
- 集装箱必须牢固地固定在车辆的提升装置上,不得用手移动或提升。
- 带轮集装箱必须在符合 EN 840-5 标准的测试条件下建造,以便移动集装箱的推力和拉力不超过 EN 840-5 标准中给出的值。推力和拉力必须在使用说明中注明
- 在集装箱建造过程中,必须优化以下影响可测量处理力的因素:
- 容器的形状、尺寸以及相对于轮子和手柄的位置的重心位置的设计
- 车轮上的负载均匀分布
- 低滚动阻力
- 两轮集装箱必须有用于拉动、推动和操纵集装箱的手柄,以便操作员能够用双手安全地抓握集装箱。四轮集装箱必须有用于推、拉和操纵集装箱的把手。应避免锋利边缘造成的伤害。
- 用于拉、推和操纵容器的手柄必须具有标准中给出的图中所示的外部形式之一。手柄周围的最小长度为 120 毫米,间隙至少为 36 毫米。
- 要拉动、推动和操纵容器,手柄必须放置在距地面 900 毫米加 400 毫米减 25 毫米(从手柄中心开始测量)的高度。对于体积至少为 64 公斤的两轮集装箱,这些手柄在倾斜位置(重心高于轮轴)的高度必须至少为 800 毫米。对于重量小于 64 公斤的容器,手柄的高度必须至少为 700 毫米。四轮集装箱上可选择垂直手柄。如果安装两个手柄,它们之间的距离必须至少为 450 毫米,并且覆盖的高度范围为 780 毫米至 1050 毫米。两轮容器必须充满试验负载进行试验,并且其盖子必须关闭。
- 4 个轮子且容量不超过 771 公斤的集装箱只能有旋转轮。
- 四轮牵引集装箱可具有两个固定轮或可固定轮。
- 轮子及其位置必须提供最小的推/拉力和良好的稳定性。
- 所有集装箱上轮子的标称直径必须为 200 毫米。只要不超过推力,四轮集装箱上标称直径为 160 毫米的轮子和两轮集装箱上更大的轮子是可选的。
- 所有轮子或脚轮必须能够承受静态和动态应力,例如在铺路石上滚动(必须根据标准 EN 840-5 进行测试)。
- 如果使用轮子安装支架,则它们不得超出集装箱主体最宽的部分。
- 当方向块安装在四轮集装箱上时,必须安装在至少两个轮子上。
- 当制动器安装在 4 轮集装箱上时,必须安装在至少 2 个轮子上。
- 制动器必须是可调节的或自补偿的,并且必须能够将容器保持在相对于水平面至少十度的倾斜度上。
- 制动器必须易于操作员使用。
- 如果集装箱配备了中央制动锁定系统,则必须能够防止未经授权的解锁。
- 制动器必须根据 EN 840-5 标准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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