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IEC 60079 爆炸性環境

EN IEC 60079 爆炸性環境

「EN IEC 60079 爆炸性環境」標準基於歐洲標準,後來由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發布,由以下以同一標題發布的小節組成:

EN IEC 60079 爆炸性環境

  • 標準「EN IEC 60079-0 第 0 部分:設備 - 一般要求」描述了用於爆炸性環境的 Ex 設備和 Ex 組件的構造、測試和標記的一般要求。可以假設 Ex 設備可以在以下標準大氣條件(與大氣的爆炸特性有關)下運作:
    • 溫度零下20度至零上60度
    • 壓力 80 kPa (0,8 bar) 至 110 kPa (1,1 bar)
    • 氧氣含量正常的空氣,通常為 21% v/v。

本標準和補充本標準的其他標準規定了在標準溫度範圍之外運行的Ex設備的額外測試要求,但對於在標準大氣壓力範圍和標準氧氣含量之外運行的Ex設備,可能需要進一步的額外評估和額外測試。這種額外的測試對於依賴熄滅火焰的保護類型可能特別重要,例如防火外殼「D」或能量限制、本質安全。

  • 標準「EN IEC 60079-1 第 1 部分:隔爆外殼「D」的設備保護」描述了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具有「D」型隔爆外殼保護的電氣設備的構造和測試的具體要求。本標準補充並取代了IEC 60079-0標準的一般要求。當本標準的要求與 EN IEC 60079-0 的要求相衝突時,以本標準的要求為準。
  • 標準「EN IEC 60079-2 第 2 部分:壓力外殼「P」設備保護」描述了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或爆炸性粉塵環境的具有保護類型「P」壓力外殼的電氣設備的構造和測試的具體要求。它還包括對含有有限釋放易燃材料的壓力外殼的要求。本標準補充和修改了EN IEC 60079-0標準的一般要求。當本標準的要求與 EN IEC 60079-0 的要求相衝突時,以本標準的要求為準。本標準不包括以下要求:
    • 加壓外殼,其中密封系統可能釋放含氧量高於正常的空氣或含氧量大於 21% 的氧氣與惰性氣體的混合物。
    • 加壓室或分析儀室。
    • 在有爆炸物或煙火的地方使用的加壓外殼。
    • 在有氣體/蒸氣和可燃粉塵混合物的地方使用的壓力外殼。
    • 在存在自燃物質(例如含有自身氧化劑的炸藥或推進劑)的情況下使用的加壓外殼。
    • 具有內部可燃粉塵釋放源的加壓外殼。
  • 標準「EN IEC 60079-5 第 5 部分:粉末填充「Q」設備保護」描述了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粉末填充型「Q」類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防爆組件的構造、測試和標記的具體要求。受粉末填充「Q」保護的電氣設備和Ex組件可能包括電子電路、變壓器、保護保險絲、繼電器、本質安全電氣設備、相關電氣設備、開關等。本標準補充和修改了EN IEC 60079-0標準的一般要求。當本標準的要求與 EN IEC 60079-0 的要求相衝突時,以本標準的要求為準。本標準適用於具有下列特性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零件和防爆元件:
    • 標稱供電電流小於或等於 16 A
    • 標稱電源電壓小於或等於1000伏
    • 標稱功耗小於或等於1000W。
  • 標準「EN IEC 60079-10-1 第 10-1 部分:區域分類 - 爆炸性氣體環境」涉及可能出現可燃氣體或蒸汽危險的區域的分類,然後可用作支援在危險區域使用的設備適當的設計、建造、操作和維護的基礎。它適用於存在可燃氣體或蒸汽與空氣混合而可能存在著火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於:
    • 對沼氣敏感的礦井
    • 炸藥加工及製造
    • 超出本標準所述正常概念的災難性故障或罕見故障
    • 用於醫療目的的房間
    • 住宅
    • 由於存在可燃粉塵或可燃飛散物質而可能產生危險的場所(但這些原理可用於評估混合氣體)。

可燃蒸汽可能會出現或同時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嚴格應用本標準中的細節可能並不合適。當閃點高而不被視為危險的液體在壓力下釋放時,也可能形成易燃蒸氣。在這些情況下,本標準給出的分類和細節不適用。有關易燃蒸汽的資訊包含在標準附件(附件 G)中。

  • 標準「EN IEC 60079-10-2 第 10-2 部分:區域分類 - 爆炸性粉塵環境」涉及存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和可燃粉塵層的區域的識別和分類,以便能夠適當評估此類區域中的點火源。本標準分別對爆炸性粉塵環境和可燃性粉塵層進行了處理。同時,對爆炸性粉塵雲的區域分類進行了說明,並將粉塵層作為可能的釋放源之一。此外,還解釋了有關灰塵層的其他一般考慮因素。本標準中的範例基於設施內實施的有效清潔系統,以防止灰塵層的積聚。在缺乏有效清潔的情況下,區域分類包括由粉塵層形成的潛在爆炸性粉塵雲。當易燃纖維或飛濺顆粒可能造成危險時,也可遵循本標準的原則。本標準適用於在正常大氣條件下可能存在爆炸性粉塵環境或可燃性粉塵層而有危險的場所。
  • 標準「EN IEC 60079-11 第 11 部分:本質安全設備保護「I」」描述了用於爆炸性環境的本質安全設備以及設計用於連接到進入此類環境的本質安全電路的相關設備的構造和測試程序。這種保護適用於電路本身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設備。這包括僅在特定條件下才包含本質安全電路的電氣設備,例如在移除主電源的情況下由電池供電。本標準也適用於位於爆炸性環境之外或受 EN IEC 60079-0 所列其他防護類型保護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零件。這裡,爆炸性環境中電路的本質安全性可能取決於此類電氣設備或此類電氣設備零件的設計和構造。透過應用該文件,可以對暴露在爆炸性環境中的電路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在此類環境中使用。
  • 標準「EN IEC 60079-13 第 13 部分:帶有正壓室「P」和人工通風室「V」的設備保護」描述了通常用於保護室內設備並受到以下保護的房間的設計、建造、評估、驗證和標記的要求:
    • 1 區或 2 區或 21 區或 22 區爆炸性環境(正常設備防護等級 需要 Gb、Gc、Db 或 Dc) 的區域,沒有內部氣體/蒸氣釋放源並受到加壓保護。
    • 位於 2 區爆炸性環境(通常需要設備保護等級 Gc 的區域),有或沒有內部氣體/蒸氣釋放源,並受到人工通風保護。
    • 位於非危險區域,包含內部氣體/蒸氣釋放源並受到人工通風保護。
    • 位於 1 區、2 區、21 區或 22 區爆炸性環境(通常需要設備保護等級 Gb、Gc、Db 或 Dc 的區域),具有內部氣體/蒸汽釋放源,並受到加壓和人工通風的保護。
  • 標準「EN IEC 60079-14 第 14 部分:電氣裝置設計、設備的選擇和安裝,包括初始檢查」描述了爆炸性環境中或與爆炸性環境相關的防爆設備電氣系統的設計、選擇、安裝和必要的初始檢查的具體要求,包括文件和人員資格要求。 這些要求是對非危險區域設施要求的補充。
  • 標準「EN IEC 60079-29-1 第 29-1 部分:氣體探測器​​ - 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性能要求」描述了用於檢測和測量空氣中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的便攜式、可運輸式和固定式設備的結構、測試和性能的一般要求以及測試方法。該設備或其組件設計用於爆炸性環境和對甲烷敏感的礦井。本標準適用於測量範圍可達製造商聲明的任意體積分數,且設計用於提供指示、警報或其他輸出功能的可燃氣體檢測設備。其目的是指示可能的爆炸危險,並在某些情況下啟動自動或手動保護措施。本標準適用於商業、工業和非住宅安全應用的設備,包括吸氣設備的整體採樣系統。
  • 標準「EN IEC 60079-29-2 第 29-2 部分:氣體探測器​​ - 可燃氣體和氧氣探測器的選擇、安裝、使用和維護」為符合 EN IEC 60079-29-1 或 EN IEC 60079-29-4 要求、用於測量用於燃氣和煤炭設備和燃氣設備的 I燃氣設備和煤炭設備的 I燃氣設備和煤炭設備的 I燃氣設備的 I燃氣設備測量組設備的選擇、安裝、安全使用和維護提供了指導和建議做法。本標準適用於惰性化目的的氧氣測量,透過排除氧氣來實現防爆,而不是用於測量可燃氣體或蒸汽。本標準彙編了旨在幫助使用者的實用訊息,適用於使用氣體感測器的電訊號產生儀表讀數、激活視覺或聽覺預設警報或其他裝置或其任何組合來指示存在可燃或潛在爆炸性的氣體或蒸汽與空氣混合物的設備、儀器和系統。
  • 標準「EN IEC 60079-29-3 第 29-3 部分:氣體探測器​​ - 固定式氣體探測系統功能安全指南」為固定式氣體探測系統的設計和實施提供指導,包括相關或環境氣體探測設備,用於根據標準「IEC 61508-1 電氣/電子設備可程式安全相關系統的功能安全性儀表所有部分”在安全相關應用中使用時探測可燃氣體/蒸汽和氧氣。本標準也適用於有毒氣體的檢測。本國際標準的其他部分以及相關的地方、國家和國際標準分別規定了氣體探測器​​和氣體探測控制單元的性能要求。這些標準通常被稱為計量性能標準,涉及測量值的準確性和整體系統性能,但不涉及設備或系統的安全功能完整性。本國際標準適用於安全功能的完整性。
  • 標準「EN IEC 60079-29-4 第 29-4 部分氣體探測器​​ - 可燃氣體開路探測器的性能要求」描述了透過測量延長光路(通常從一米到幾公里)上氣體或蒸汽的光譜吸收來檢測和測量環境空氣中的可燃氣體或蒸汽的設備的性能要求。此類設備採用可燃氣體LFL計等裝置測量吸收氣體沿光路的積分濃度。只有當可以確定整個光路中的濃度均勻時,例如在非常短的光路中(最長 100 毫米),才能提取真實的濃度值。在這種情況下,該設備符合 EN IEC 60079-29-1 標準。該標準基於現有的利用紅外線輻射的吸收技術。其他技術和應用可能需要額外的測試考慮(例如壓力測試)。本標準涵蓋的設備分為以下類型:
    • 類型 1:位於要監測的大氣路徑兩端的光發射器和接收器。
    • 類型 2:位於要監測的大氣路徑兩端的光收發器(即組合發射器和接收器)和合適的反射器,反射器可以是地形特性或回射器。

如果設備製造商對任何特殊結構特徵或卓越性能提出任何超出本標準最低要求的聲明,則本標準也適用。所有此類聲明都應得到證實,並根據需要擴展或補充測試程序,以驗證所聲稱的性能。製造商和測試實驗室應就附加測試達成一致,並應在測試報告中予以識別和描述。

我們的組織多年來一直致力於透過廣泛的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支持,擁有強大的員工隊伍,密切關注世界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並不斷完善自己。在此背景下,也根據「EN IEC 60079 爆炸性環境」標準為企業提供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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