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聯邦法規彙編》(CFR)第 47 篇中發布的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 標準指南「第 15.245 部分在 902-928 MHz、2435-2465 MHz、5785-5815 MHz、10500-10550 MHz、24075-24175 MHz、XNUMX-XNUMX MHz頻段內的操作」進行的操作僅限於用作場幹擾感測器的有意輻射器,不包括周界保護系統。在規定頻帶內工作的有意輻射器的發射場強應符合本節給出的數值。

無論表中所示的限值為何,第 15.205 節規定的 17,7 GHz 以下限制頻段內的諧波發射都不應超過第 15.209 節所示的場強限值。 17,7 GHz 以上限制頻段內的諧波發射不得超過以下場強限值:
場強限制規定為3公尺距離。
指定頻帶以外的輻射發射(不包括諧波)必須至少比基波水平或第 50 節中的整體輻射發射限值低 15.209 dB,以較小者為準。
規定的排放限值是基於使用平均檢測器的測量儀器得出的。第 15.35 節的尖峰排放限制規定適用。
場擾動感測器是一種在其附近產生射頻場並偵測範圍內的人或物體的移動所引起的該場變化的設備。這些感測器可以幫助檢測留在危險高溫汽車中的兒童,提高無人機偵測和避開人員和障礙物的能力,實現設備的非接觸式控制,並有許多其他用途。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發布了一份報告,更新了 57 GHz 頻段(涵蓋 71 至 60 GHz)的規則。新規則允許在 60 GHz 頻段使用未經授權的空間擾動感測器,以支援廣泛的新應用。
用於確定電力監控系統中的干擾方向的系統提供了一種用於分析來自多個儀表位置的數據以定位電力系統中事件的原因的系統。該系統包括提供電訊號的電源匯流排和連接到電源匯流排的電路監視器。電路監視器透過在多個時間尺度上比較擾動事件訊號和事件前訊號來偵測擾動事件。
一種配電系統中擾動事件偵測及方向判斷方法,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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