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 17225 固體生物燃料 - 燃料特性與類別

ISO 17225 固體生物燃料 - 燃料特性與類別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ISO 17225固體生物燃料 - 燃料特性和類別」標準由同一標題下發布的多個小節組成。即,

ISO 17225 固體生物燃料 - 燃料特性與類別

  • 標準「ISO 17225-1 第 1 部分:一般要求」描述了來自林業和樹木栽培、農業和園藝以及水產養殖的原材料和加工材料製成的固體生物燃料的燃料品質等級和規格。經過化學處理的材料中所含鹵代有機化合物或重金屬的含量不得高於原始材料的典型值或原產國的典型值。原料和加工材料包括來自所列產業的木質、草本、果實、水生生物質和可生物降解廢棄物。
  • 「ISO 17225-2 第 2 部分:分級木質顆粒」標準描述了工業和非工業用途的分級木質顆粒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所生產的木質顆粒:
    • 森林、人工林和其他原生林
    • 木材加工工業的副產品和殘留物
    • 使用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

熱處理的生物質顆粒(例如烘焙顆粒)不屬於本標準的範圍。

  • 「ISO 17225-3 第 3 部分:分級木質團塊」標準描述了分級木質團塊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生產的木塊:
    • 森林、人工林和其他原生林
    • 木材加工工業的副產品和殘留物
    • 使用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

經過熱處理的生物質團塊(例如烘焙團塊)不屬於本標準的範圍。

  • 「ISO 17225-4 第 4 部分:分級木片」標準描述了分級木片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生產的木片:
    • 森林、人工林和其他原生林
    • 木材加工工業的副產品和殘留物
    • 使用未經化學處理的木材

本標準僅涵蓋用鋒利工具產生的木屑,並不涵蓋用鈍工具產生的木柴燃料。 (豬燃料是粗樹皮和木纖維碎片的未精製混合物。豬燃料是任何可以燃燒作為燃料但不能歸類為碎片、鋸末、樹皮或鋸末的木質副產品或廢料)。

  • 「ISO 17225-5 第 5 部分:分級燃料木」標準描述了分級燃料木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所生產的木柴:
    • 所有無根的樹
    • 樹幹木材
    • 原木碎片(粗樹枝、樹梢等)
    • 木材加工產業未經化學處理的副產品和殘留物
  • 「ISO 17225-6 第 6 部分:分級非木質顆粒」標準描述了分級非木質顆粒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由下列原料生產的非木質顆粒:— 2
    • 草本生物質
    • 果實生物量
    • 水生生物量
    • 生物質混合物和共混物

草本生物質來自具有非木質莖並在生長季節結束時死亡的植物。它包括來自食品生產或加工行業的穀物或種子作物及其副產品,例如穀物。

混合物包括主要基於來源的固體生物燃料組木質生物質、草本生物質、水果生物質和水生生物質的混合物和共混物。

  • 「ISO 17225-7 第 7 部分:分級非木質團塊」標準描述了分級非木質團塊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所生產的非木質煤球:
    • 草本生物質
    • 果實生物量
    • 水生生物量
    • 生物質混合物和共混物

草本生物質來自具有非木質莖並在生長季節結束時死亡的植物。包括食品生產或加工產業生產的穀物或種子作物及其副產品,如穀物

混合物包括主要基於來源的固體生物燃料組木質生物質、草本生物質、水果生物質和水生生物質的混合物和共混物。

  • 標準「ISO 17225-8 第 8 部分:用於商業和工業用途的分級熱處理和濃縮生物質燃料」描述了由熱處理生物質生產的用於商業應用和工業用途的分級濃縮固體生物燃料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涵蓋以下原料生產的顆粒和團塊:
    • 木質生物質
    • 草本生物質
    • 果實生物量
    • 水生生物質
    • 混合物

其中包括這些原材料的子類別。本標準不考慮以煤炭或煤炭產品形式銷售的產品。 ISO 17225-1 和 ISO 17225-8 標準適用於這些產品。固體生物燃料的健康、安全和環境問題很重要,需要特別關注,但超出了本標準的範圍。

  • 標準「ISO 17225-9 第 9 部分:工業用豬燃料和木屑」描述了工業用豬燃料和木屑的燃料品質等級和特性。本標準僅涵蓋以下原料生產的木柴燃料和木屑:
    • 森林、人工林和其他原生林
    • 木材加工工業的副產品和殘留物
    • 用混合物

該標準涵蓋了豬燃料和木屑,豬燃料是透過使用滾筒、錘子或連枷等鈍器壓碎成各種大小和形狀的碎片而產生的,木屑被定義為亞矩形和碎片狀的木質生物質,通常長 5 毫米至 50 毫米,透過機械加工(通常使用刀具等鋒利工具)製成。

ISO 17225-1 適用於木材加工產業的副產品和殘留物,包括經過化學處理的材料(例如膠合、塗漆、層壓)。不允許含有高於典型原料值或原產國典型值的鹵化有機化合物或重金屬。

如果混合物含有經過化學處理的舊木材,則只能在允許使用它們的設施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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