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法規 1009/2010/EU 旨在實施關於某些機動車輛車輪保護裝置型式批准條件以及機動車輛、其掛車以及為其設計的系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一般安全的型式批准條件的指令 EC/661/2009。本法規適用於 EU/2018/858 法規定義的 M1 類機動車輛。

M類一般用於客運。 M1類車輛是指除駕駛座外,座位數不超過八個的車輛(主要是汽車)。
為了實現 1009/2010/EU 法規的目的,適用以下定義:
關於車輛車輪防護罩的要點包括:
EC/661/2009 法規是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 2007/46/EC 中規定的型式認證程序的單獨法規,該指令建立了機動車及其掛車以及這些車輛的系統、部件和單獨技術單元的認證框架(框架指令)。指令 EC/661/2009 廢除了關於協調各成員國機動車擋泥板相關法律的理事會指令 78/549/EEC。相關指令中的要求應轉移到本法規中,並在必要時根據科學技術知識的發展進行修訂。
該法規的範圍符合指令 78/549/EEC 的範圍,因此僅限於 M1 類車輛。簡而言之,EC/661/2009 法規包含某些機動車輛擋泥板型式認證要求的基本規定。因此,需要確定此類批准的具體程序、測試和要求。
關於根據 78/549/EEC 指令授予的批准的有效性和延期,國家當局授權銷售和投入使用在指定日期之前獲得型式批准的車輛。此類車輛的型式認證根據 EC/661/2009 指令繼續延長。
1009/2010/EU 法規具有全部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總之,本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根據《公路交通法》的規定,確定有關機動車擋泥板的規定及其實施的程序和原則,以履行車輛在建造和使用方面符合道路結構和交通安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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