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 (EU) 305/2011 條例描述了建築產品營銷的協調條件。 該法規還廢除了 89/106/EEC 指令。

該法律法規就如何根據建築材料的基本特性和在這些產品上使用 CE 標誌來表達建築材料的性能建立了統一的規則,並確定了建築材料投放市場的條件。
為本條例的目的,建築產品是指生產和投放市場以永久包含在建築工程或其部分中的任何產品,其性能影響建築工程的性能,符合基本要求。
本法律附件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基本要求是編制標準化說明和統一技術規範(附件 I)的基礎。 建築材料的基本性能在建築工程基本要求的協調技術規範中規定。
簡而言之,該法規通過性能聲明和 CE 標誌定義了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 協調標準由歐洲標準化機構根據要求制定。
法律法規 (EU) 305/2011 擴展了標記規則並引入了一些創新。 主要變化之一是要求在 CE 標誌的基礎上發布性能聲明。 此外,該法規要求 CE 標誌必須清晰易讀並永久標記在產品上或通過標籤附在產品上。
性能聲明根據相關的協調技術規範表達了與這些產品的基本特性相關的建築材料的性能,特別包括以下信息:
我們的組織在為各個行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提供建築材料指令 (EU) 305/2011 範圍內的測試服務,其訓練有素的專家員工和先進的技術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