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5152 铁路应用 - 火车挡风玻璃

EN 15152 铁路应用 - 火车挡风玻璃

欧洲标准“EN 15152 铁路应用 - 火车挡风玻璃”描述了轨道车辆挡风玻璃的功能要求,包括高速列车、重型列车、轻型列车和地铁应用的型式试验、常规试验和检验方法。

EN 15152 铁路应用 - 火车挡风玻璃

本标准也适用于有轨电车。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运输方式的轨道机械(自行式或牵引式)。处于工作状态的轨道机械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此外,确定挡风玻璃的尺寸、形状、方向和位置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该数据是挡风玻璃技术规格的一部分。该标准适用于由最常用的材料夹层玻璃制成的挡风玻璃,但只要满足性能要求,也适用于其他材料。本标准没有规定挡风玻璃和车辆之间的接口要求。因此,该标准不涉及与安装、结构完整性和耐撞性相关的问题。

就本标准而言,适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 玻璃是指玻璃或同等透明的材料。
  • 挡风玻璃是驾驶员或乘客前方的玻璃,通过它他们可以看见前方的赛道。
  • 司机挡风玻璃是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用来观察轨道和信号的挡风玻璃。
  • 侧挡风玻璃是安装在挡风玻璃侧面的附加玻璃,其主要位置与行驶方向垂直。
  • 乘客挡风玻璃是轨道车辆前端主要供乘客使用的挡风玻璃。
  • 主要视野是挡风玻璃区域,从驾驶位置可以看到轨道和信号。
  • 次要视野是挡风玻璃上位于主要视野之外的区域,驾驶员从驾驶位置也可以看到该区域。
  • 周边视野是挡风玻璃上位于第二视野之外的区域。外围区域包括丝网印刷区域。
  • 二次图像分离是通过玻璃观看远处光源或物体时,其主要图像和最亮的二次图像(由于内部反射)之间的角度分离。
  • 紫外线辐射是波长比可见光短的紫外电磁辐射。就本标准而言,波长介于 200 nm 至 380 nm 之间。
  • 飞溅物是当玻璃的另一侧受到撞击时从窗玻璃表面脱落的小玻璃颗粒。这里的飞溅是指挡风玻璃或窗户的外表面受到撞击时,飞溅物从内表面分离的情况。

在本标准中,功能要求规定如下:

  • 挡风玻璃分类:挡风玻璃的位置可以方便观察车辆前方的轨道和信号。可以在挡风玻璃的侧面设置附加的侧窗或窗户。

轨道车辆窗户的分类(挡风玻璃、侧挡风玻璃或车身侧窗)会影响所需的特性,并且主要取决于相对于轨道的方向。为了确定挡风玻璃的方向,只考虑那些在被移除时会在车辆结构上形成开口并将乘客暴露在外面的玻璃碎片。因此,不包括覆盖灯光、信息显示屏或出于美观目的延伸到结构上的玻璃。

除非驾驶室的要求适用,当根据附件 A 确定的前向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0,065 m2 时,该玻璃被视为车身侧窗,因此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对于可视为前视的挡风玻璃(包括不要求或不打算用于直接观察道路或信号的挡风玻璃),其最大和最小平面视角应按照附件 A 确定。对于位于驾驶位置中央的驾驶员挡风玻璃,其平面视角可假定为 0 度。最大和最小倾斜角应按照附件A确定。对于曲面风挡玻璃,应遵循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平面视角和倾斜角。

最大和最小安装角度应利用最大和最小平面视角以及最大和最小倾斜角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最大和最小挡风玻璃平面视角、倾斜角和安装角应成为制造和测试规范的一部分。

当使用样品来确定光学特性时,应使用最大安装角度。当使用样品来确定抗冲击性等机械性能时,应使用最小安装角度。

  • 驾驶员挡风玻璃:驾驶室内所有沿纵向测量时完全或部分位于驾驶员座椅参考点前方的窗户均视为挡风玻璃或侧风玻璃。如果安装了两个或多个挡风玻璃(例如,驾驶室端部过道两侧各两个),并且其中只有一个必须是驾驶员挡风玻璃,则驾驶员挡风玻璃的要求适用于两个(或所有)挡风玻璃。对于驾驶员挡风玻璃,平面视角是使用定义主视野的点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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