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437 測試氣體 - 測試壓力 - 設備類別

EN 437 測試氣體 - 測試壓力 - 設備類別

歐洲標準「EN 437 測試氣體 - 測試壓力 - 設備類別」根據第一、第二和第三類氣體燃料的使用情況,描述了測試氣體、測試壓力和設備類別。此標準可作為設備特定標準的參考標準。它為測試燃燒氣體燃料的設備時所使用的氣體和壓力提供了建議。

EN 437 測試氣體 - 測試壓力 - 設備類別

相關儀器標準概述了測試程序。本標準規定的測試氣體和測試壓力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儀器。但是,某些測試氣體和測試壓力可能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標稱熱輸入大於 300 kW 的設備
  • 現場建造的設備
  • 最終設計受使用者影響的設備
  • 專為高供給壓力(尤其是直接使用飽和蒸氣壓力)而設計的設備

在這些情況下,特定的儀器標準可能會指定其他測試條件以確保符合其要求。

氣體分為三個類別,每個類別可根據沃泊指數進一步細分,具體分類請參見標準中提供的“按沃泊指數對氣體類別和類別進行分類,以15°C和1,013.25毫巴的干氣為基準”表格。此表格中的分類用於識別成員國境內使用的氣體燃料的種類及其相應的供應壓力。

標準中給出了標題為“第一和第二家族的測試氣體特性,在 15 度和 1 013,25 mbar 下乾燥的氣體”和“第三家族的測試氣體特性,在 15 度和 1 013,25 mbar 下乾燥的氣體”的表格,其中列出了與氣體的測試家族或組相對應的不同測試氣體的成分和基本特性。

在個別儀器標準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使用G 24氣體,其特性如表所示,但僅限於正常試驗壓力下。表中第三族氣體的熱值以兆焦/立方公尺表示,也可依表所示以兆焦/公斤乾氣體表示。

表中在 15°C 下測量和表示的數值源自 EN ISO 6976。測試氣體的製備條件包含在該標準的附錄(附錄 A)中。第二族氣體在 15°C 測量溫度和 15°C 燃燒溫度以外的參考條件下的性質,可以使用 EN ISO 13443(附錄 A)中給出的係數計算。

相關表格中包含了測試壓力值,即設備運行時施加於進氣介面的靜態壓力。測試條件在各設備標準中都有規定。但是,

  • 對於使用 G 21 進行靜止空氣燃燒試驗,首先將儀器設定為 G 20,當使用氣壓調節器時,標稱熱輸入增加 5%,當不使用氣壓調節器時,標稱熱輸入增加 7,5%。然後將 G 21 氣體替換為 G 20,不改變此設定。
  • 點火和交叉點火試驗應在入口壓力為正常壓力的 0,7 倍的情況下,使用第一和第二族的參考氣體進行。

由於以下重要原因,EN 437 標準被認為是必要的:

  • 歐洲標準化測試:此標準確保所有歐洲國家的燃氣設備在一致且可比較的條件下進行測試。這對於歐盟範圍內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市場競爭力至關重要。
  • 安全保障:透過識別特定的測試氣體(例如天然氣為 G20,丙烷為 G30),確保設備在實際條件下安全運行,即使不同地區的氣體成分略有不同。
  • 統一器具類別:此標準旨在根據器具可安全處理的氣體類型進行分類。這有助於防止誤用並降低事故風險。
  • 法規遵循:製造商必須遵守 EN 437 標準,以滿足歐盟燃氣器具指令 2016/426。這是將燃氣器具投放到歐洲市場的一項法律要求。
  • 企業間相容性和貿易:通用標準允許在一個歐盟國家批准的設備在其他國家銷售和安裝而無需進行額外測試,從而鼓勵跨境貿易。

EN 437 標準中定義的氣體類別或測試氣體有:

  • 第一組:人造氣(G110)。目前已很少使用。
  • 第2組:天然氣(G20)。適用於管道運輸。其替代標準為天然氣(G21),略有修改。
  • 第三組:LPG(液化石油氣)、丁烷(G30)或丙烷(G31)。通常以瓶裝形式使用,也用於農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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