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指令 2006/95/EC 旨在協調歐盟國家有關在特定電壓範圍內使用的電氣設備的法律。

為本指令的目的,術語電氣設備是指設計用於交流電額定電壓為 50 至 1000 伏特和直流電額定電壓為 75 至 1500 伏特的任何設備,但附件中列出的設備和現象除外。該指令。
歐盟國家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電氣設備僅在不危及人身、寵物或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投放市場,並以正確的方式安裝、維護和使用。根據現行安全事項的良好工程實踐進行維護。
以下內容超出了本指令的範圍,因為它們屬於其他指令的範圍:
指令 2006/95/EC 總體而言,特別是電器、鎮流器、照明設備(包括開關設備和控制裝置)、電動機和交流發電機、電纜、電器耦合器和電纜組,包括在這些電壓限制內運行的電氣裝置,包括消費品設計和類似的產品。
一般而言,該指令既涵蓋旨在整合到其他設備中的電氣設備,也涵蓋旨在不包含在內的直接使用的設備。 然而,設計和製造的某些類型的電器用作集成到其他電氣設備中的關鍵部件,它們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們如何集成到最終產品中以及電器的整體特性。
在眾多的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協調歐盟國家關於設計用於特定電壓限制的電氣設備的法律,編號為 2006/95/EC,其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它已經為各個行業的企業提供服務,它還提供指令範圍內的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