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制定的「EN IEC 60825-1 雷射產品安全 - 第 1 部分:設備分類和要求」標準,後來在協調工作範圍內作為歐洲標準發布,適用於發射波長範圍為 180 nm 至 1 mm 的雷射輻射的雷射產品的安全性。

雖然存在發射波長低於 180 nm(真空紫外線範圍)的光的雷射器,但由於雷射光束通常必須被限制在真空外殼內,因此潛在的光學輻射危害自然很小,所以它們不屬於本標準的範圍。
雷射產品可以由單一雷射(帶或不帶單獨的電源)組成,也可以將一個或多個雷射器整合到一個複雜的光學、電氣或機械系統中。
雷射產品通常用於演示物理和光學現象、材料加工、資料讀取和儲存、資訊傳輸和顯示。此類系統已廣泛應用於工業、商業、娛樂、科學研究、教育、醫療和消費品等領域。
本標準適用於各種雷射產品,從簡單的雷射指示器和條碼閱讀器到複雜的工業系統、醫療設備、娛樂顯示器、研究設備以及包含雷射或高強度 LED 的消費性電子產品,這些產品在規則下都受到類似的對待。
EN IEC 60825-1 標準的主要目標如下:
本標準著重於雷射輻射(相干光或高方向性光)對眼睛和皮膚的危害,而不是電氣、機械或化學風險(這些風險由其他標準涵蓋)。
雷射產品分類是基於可及發射限值。分類(可及發射限值)是基於在特定測量條件(孔徑大小、距離、監測時間)下產品允許逸出的最大雷射輻射水平。產品分為不同等級,危險等級依序遞增:
1C 類是最新修訂版中引入的一個新子類,適用於某些專為皮膚接觸應用而設計的高功率封閉系統(例如,一些化妝品或醫療器械),其輻射僅限於有意接觸點。
此分類考慮了波長相關的生物效應、脈衝特性以及擴展源和點源的行為。它還包括與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的暴露限值指南一致的更新。
對製造商的基本要求如下:
如果最終產品符合規定,則銷售用於整合到最終產品中的組件通常可獲得豁免,但可拆卸、可操作的雷射系統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許多國家採用 EN IEC 60825-1 標準作為其國家法規的等效標準(例如,美國的 21 CFR 1040)。 EN IEC 60825-1 標準協調了全球雷射安全要求,在促進國際貿易的同時保護使用者安全。
這項標準對於雷射安全至關重要,因為雷射會產生高度集中、相干的光,即使在低功率或短照射時間下,也可能造成嚴重且往往不可逆的傷害,主要傷害眼睛(例如,視網膜灼傷導致永久性視力喪失)和皮膚(例如,灼傷或疤痕)。如果沒有標準化的控制措施,雷射在消費品(例如記號筆和玩具)、工業工具(切割/焊接機)、醫療器械(外科手術/雷射治療)、娛樂業(演出/投影機)以及新興技術中的快速普及,將導致不受控制的危險、事故和訴訟的增加,並阻礙創新和全球貿易。
簡而言之,雷射可以迅速造成不可逆的損傷。本標準、危險等級和典型範例詳細說明了必要的安全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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