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報廢車輛的指令 2000/53/EC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報廢車輛的指令 2000/53/EC

歐盟發布的關於報廢車輛的2000/53/EC號指令優先考慮預防與車輛相關的廢棄物,並制定了旨在透過促進報廢車輛及其零件的再利用、回收和其他形式的回收來減少處置的措施。該指令還優先考慮提高參與車輛生命週期的所有經濟運營者的環境績效,特別是那些直接參與報廢車輛處理的運營商。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報廢車輛的指令 2000/53/EC

就本指令而言,

  • 報廢車輛是根據 75/442/EEC 指令被視為廢棄的車輛。
  • 預防措施是指報廢車輛及其材料和零件的處理。 指為減少污染量及其對環境的損害而採取的措施。
  • 處理是指將報廢車輛送至設施進行淨化、拆解、分解、回收或處置廢物,以及銷毀報廢車輛及其零件的任何活動。
  • 「再利用」是指將報廢車輛的零件重新用於其設計時的相同用途的過程。
  • 回收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將廢棄物重新加工,以用於原來的目的或其他目的,但不包括能源回收。
  • 能源回收是指利用可燃廢物作為產生能量的手段,透過直接焚燒(可與或不與其它廢物一起焚燒)但回收熱量。

簡而言之,該指令涵蓋車輛和報廢車輛,包括其零件和材料。本指令的適用不影響現有法律法規,特別是有關安全標準、空氣排放和噪音控制以及土壤和水保護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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