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CFR 25.853 客舱内部
根据《联邦法规》(CFR)颁布的《联邦法规》第14篇包含了管理美国民用航空运营的联邦航空法规。第25条规定了客机(包括大型商用喷气式飞机)的适航标准。具体而言,第14篇第25.853条“客舱内饰”是一项重要的联邦航空法规(FAR)。该条规定了客舱内饰(尤其是机组人员或乘客使用的客舱)所用材料的防火安全性和可燃性。

该法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确保内饰材料阻燃、限制火焰蔓延、减少热量释放、抑制烟雾产生并在接触火焰时迅速自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客舱火灾风险。这有助于在飞行途中或事故后发生火灾时保护乘客。
根据 14 CFR 25.853 客舱内部规定,以下条款适用于机组人员或乘客使用的每个隔间:
- 无论飞机载客量如何,材料(包括涂覆于材料上的涂层或装饰表面)必须符合本节附录中规定的适用测试标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附录F,第一部分)。该测试方法是垂直本生灯测试(通常称为垂直燃烧测试)。通常,基本合格标准包括:自熄性、有限的燃烧长度(例如,平均约16厘米)、喷射后火焰持续时间不超过15秒以及滴落火焰持续时间不超过3-5秒。
- (保密)
- 除满足上文(a)款的要求外,除机组人员座椅外,所有座椅垫均须符合本附件(附件F第二部分)规定的测试要求或其他等效方法,无论飞机载客量如何。因此,乘客座椅垫(机组人员座椅除外)还必须通过更为严格的油燃烧器测试(通常为座椅垫阻燃性测试或防火要求)。此测试模拟暴露于较大火源的情况。
- 除本节第 (e) 款另有规定外,载客量为 20 人或以上的飞机的下列内部部件,除满足上文第 (a) 款规定的阻燃性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附件(附件 F 第 IV 部分和第 V 部分)规定的测试要求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
- 室内天花板和墙板,不包括照明透镜和窗户。
- 舱室,不包括为增强客舱安全所必需的透明面板。
- 厨房结构包括堆叠的推车和标准容器的裸露表面,以及推车或容器无法完全运输时裸露的空腔墙。
- 除了座椅下方的储物格可以存放杂志、地图等小物件外,还有大型橱柜和储物柜。
本段规定,对于载客量为20人或以上的飞机,除(a)款规定外,还必须通过热排放和烟雾排放测试。这些测试包括:
- 室内天花板和墙板(不包括灯具/窗户)
- 隔断(不含透明安全面板)
- 厨房结构和汽车/集装箱的裸露表面
- 大型衣柜和橱柜储物空间(不包括座椅下方的小件物品)
- 驾驶舱、厨房、厕所、机组人员休息室、储物柜和储藏室等舱室的内部不必符合上文 (d) 段中的标准,但这些舱室的内部必须通过门或等效方式与主客舱隔离,在紧急着陆时通常会关闭这些门或等效方式。
- 洗手间内禁止吸烟。如果允许在机组人员或乘客活动的任何区域吸烟,则必须在指定的吸烟区为所有就座乘客提供足够数量的独立式、可移动的烟灰缸。
- 无论飞机上的其他区域是否允许吸烟,洗手间都必须在每个洗手间门的入口处或附近显眼位置放置独立的、可拆卸的烟灰缸;但是,如果烟灰缸在每个客舱内都清晰可见,则一个烟灰缸可以供多个洗手间门使用。
- 所有用于处置可燃废弃物的容器必须完全密封,至少采用耐火材料制成,并能容纳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火灾。容器在预期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磨损、错位和通风条件下,其容纳火灾的能力必须通过测试来证明。
14 CFR 25.853 附录 F 中的测试包括:
- 第一部分:垂直/水平本生灯的可燃性(基本点火阻力)。
- 第二部分:用于座椅垫的油燃烧器(强火焰喷射)。
-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俄亥俄州立大学量热仪用于测量热释放速率和烟雾密度。
许多制造商还会参考欧洲 CS-25.853 法规或原始设备制造商规范。
这项法规适用于塑料、织物、复合材料、泡沫材料、皮革、地毯、板材和隔热材料等。阻燃热塑性塑料或耐火座椅等材料通常都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飞机认证、内饰改装和供应商材料审批。不遵守本规定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客舱升级的附加型号合格证。
飞机客舱火灾虽然罕见,但在商用飞机封闭的高空环境中,火势蔓延速度极快,火焰、高温、浓烟和疏散措施不足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人员伤亡。因此,14 CFR 25.853 条款至关重要。
飞机客舱大量使用轻质易燃材料(例如座椅中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织物、隔热材料以及面板中的复合材料)。这些材料虽然舒适且重量轻,但一旦点燃,就会产生大量的燃料。
该规定强制要求使用阻燃、限制火焰蔓延、降低热释放率、最大限度减少烟雾产生且能快速自熄的材料;这为疏散乘客和机组人员或进行灭火工作提供了关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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