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PRF-3135H 性能規格 - 甲板襯裡基材

MIL-PRF-3135H 性能規格 - 甲板襯裡基材

美國國防部製定的「MIL-PRF-3135H 性能規範 - 甲板塗層墊層材料」標準描述了應用於已塗底漆或未塗底漆的清潔鋼和鋁內甲板表面的甲板塗層墊層材料的性能要求,從而為最終的甲板塗層系統提供光滑、平坦或平滑彎曲的表面。

MIL-PRF-3135H 性能規格 - 甲板襯裡基材

根據本標準,甲板塗層墊層材料應具有以下類型、等級和等級:

  • 類型:
    • 類型 I:用於抹刀塗抹的甲板覆蓋物下的標準重量襯墊材料(例如 MIL-PRF-24613 標準)。
    • II 型:用於預製甲板覆蓋物下的標準重量襯墊材料(例如瓷磚、乙烯基瓷磚、片狀乙烯基等)。
    • III型:一般用途,超輕質基材,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4,88公斤,厚度不超過6,4毫米。
    • IV 型:一般用途,輕質聚合物基材,重量不超過每平方米 7,81 公斤,厚度不超過 6,4 毫米,可在單一抹刀或噴塗產品中發揮單獨的底漆、底層、防水和抗裂膜材料通常提供的功能。
  • 課程:
    • 第 1 類:乳膠基基材
    • 第2類:樹脂基基材
  • 度:
    • A類:適用於潛水艇
    • B 類:適用於一般船上使用

本標準中,要求解釋如下:

  • 資格:根據本規範提供的襯墊材料必須是經過資格認證的活動授權的產品,並在合約授予之前列入適用的合格產品清單中。
  • 成分:1 類襯墊材質應為預混骨材及乳膠粉(安裝過程中僅需加水)。第 2 類產品由三種成分組成:樹脂、硬化劑和單獨骨材。甲板襯墊材料應適合手工混合或使用常用混合設備進行抹刀施工。無需特殊混合設備。混合說明(包括任何誘導時間或其他要求)應按照製造商提供。 I 型或 II 型材料可能包括單獨的底漆作為系統的一部分,或者可能需要在鋪設底層之前對甲板進行底漆處理。 III 型和 IV 型材料應能夠直接應用於乾淨、裸露的金屬基材上,而無需單獨的底漆(非塊狀基材的粘合層除外),並滿足本規範的所有性能要求。
  • 樹脂基系統(2 類材料):製造商有權選擇本標準中所述的樹脂形成中所使用的成分。對於樹脂基系統,當製造商的說明允許基材安裝人員現場混合產品時,樹脂成分與硬化劑的允許比例應限制為 4:1、3:1、2:1 或 1:1(體積)。當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混合和應用時,最終的基材系統必須符合本規範的所有要求。
  • 應用:甲板塗層底層材料必須黏附在其所應用的甲板或結構上,並且不能使用焊接在甲板上的夾子或其他裝置或不屬於混合應用化合物的其他增強材料。應將 I 型和 II 型基材應用於根據 MIL-DTL-24441 和 MIL-DTL-24441/20、MIL-DTL-24441/29 使用配方 150 進行底漆處理的清潔鋼表面,或使用製造商作為基材系統的一部分提供的替代底漆。 III 型和 IV 型基材應應用於至少依照 SSPC-SP 3 標準處理的乾淨、未上底漆的金屬表面。
  • 性能要求:
    • 毒性:如預期使用時,墊料系統的任何組件都不會對人員健康產生不利影響。襯墊所使用的材料不得含有法律法規所定義的致癌或潛在致癌物質。它也不得含有 29 CFR 1910.1000、40 CFR 302、40 CFR 355 和 40 CFR 372 中定義的高度危險物質或有毒化學品。製造商有責任確保材料不含致癌物、高度危險物質和有毒化學物質。製造商不得允許將任何這些禁用成分添加到配方中,除非本文規定了特定成分的最大含量。
    • 閃點:基材或任何組件的閃點不得低於38度。
    • 重量:基材完全固化後,材料不得超過下列最大重量限制:
      • 對於 I 型 1 類,厚度為 6,4 毫米時,重量為每平方公尺 8,54 公斤;對於 I 型 2 類,厚度為 6,4 毫米時,重量為每平方公尺 12,2 公斤。
      • II 型(所有等級)厚度為 6,4 毫米時,重量為每平方公尺 12,2 公斤。
      • 厚度為 6,4 毫米的 III 型(所有等級)重量為每平方公尺 4,88 公斤。
      • 對於 IV 型(所有等級),厚度為 6,4 毫米時,重量為每平方公尺 7,81 公斤。
    • 抗衝擊性:甲板鋪面襯墊材質不應有明顯的斷裂、開裂或與鋼板分離的跡象。對於 I、II 和 III 型,永久壓痕不應大於 1,59 毫米;對於 IV 型,永久壓痕不應大於 0,7936 毫米。
    • 壓痕:甲板覆蓋襯墊材料的初始壓痕百分比應符合標準中給出的表格。所有材料的剩餘壓痕不得超過標準規定的最大百分比。
    • 耐高溫:甲板襯墊材質觸感不應明顯柔軟,測量的滑移量不得大於 0,7936 毫米。
    • 耐濕度和溫度變化:甲板襯墊材料不應出現開裂、與鋼板分離或襯墊下方鋼材腐蝕的跡象。
    • 吸濕性:
      •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I 類、1 類材料吸收的水分不得超過重量的 5%。
      •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I 類 2 類材料吸收的水分重量不得超過 2%。
      •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II 類和 III 類材料吸收的水分重量不得超過 1%。
      • 在正常大氣條件下,IV 型材料吸收的水分重量不應超過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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