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STD-704F 國防部介面標準:飛機電力特性
美國國防部製定的「MIL-STD-704F國防部介面標準:飛機電力規格」標準,規定了用電設備輸入端提供的飛機電力的要求和規格。 MIL-HDBK-704-1 至 8 標準定義了確定機載使用設備是否符合其中定義的電功率特性要求的測試方法和程序。電磁幹擾和電壓尖峰不在本標準的範圍內。

就本標準而言,適用以下術語和定義:
- 飛機電力系統:飛機電力系統由主電源、緊急電源、電源轉換設備、控制和保護裝置以及互連網路(如電線、電纜、連接器)組成。主要動力來自飛機推進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發電機。緊急電源來自電瓶、引擎引氣、獨立輔助動力裝置、沖壓空氣驅動發電機或液壓驅動發電機。
- 波峰因數:是電壓波形每半週期的峰值與有效值比的絕對值。
- 電流:交流電 (AC) 是連續過零點之間測得的半週期基頻分量的 RMS 值。直流電(DC)是瞬時值。
- 電流調變:電流調變是最大電流與最小電流之間的差值。百分比電流調變是電流調變與一秒週期內的平均值(直流的平均值,交流的基波的 RMS 值)乘以 100 的比率。
- 直流電壓:穩態直流電壓是瞬時直流電壓在不超過一秒的時間內的時間平均值。
- 失真:交流失真是不包含基波的交流波形的有效值。在直流系統中,直流失真是直流電壓中交流電壓分量的有效值。
- 失真度:交流失真度是交流失真度與基波分量有效值之比。直流失真率是直流失真與直流穩態電壓之比。
- 失真譜:失真譜根據每個頻率分量的振幅來量化交流或直流失真。失真頻譜包括波形的諧波和非諧波分量,以及由振幅和頻率調製產生的分量。
本標準對飛機電力系統要求規定如下:
- 飛機電源系統性能:飛機電源系統在電源系統所有運作過程中,應向用電設備端子提供符合本標準規定規格的電力。
- 電源特性:在非穩壓電源的輸出端或穩壓電源的穩壓點測量的電功率特性應在電源適用詳細規範中規定的範圍內。機身製造商或改裝商有責任在保持本標準規定的功率特性的同時,為使用設備的終端提供配電和保護網路。
- 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必須獨立於控制和調節設備運作。
本標準對飛機搬運設備的要求規定如下:
- 電源相容性:使用設備必須與此處所述的電源規格相容。所用設備所要求的電力品質不得高於此處規定的品質。搬運設備必須符合適用的飛機規格要求,以控制由雷電、電磁脈衝和電源切換產生的電磁幹擾和電壓尖峰。本標準不涵蓋電磁幹擾和電壓尖峰。
- 操作:當使用具有本文指定規格的電力時,飛機處理設備應提供其針對每種操作條件的詳細規格所要求的性能等級。設備的運作不應導致其端子處的功率特性超出本文規定的限值。在任何電氣系統運作條件下運作利用設備不得對電氣系統產生不利影響或導致電氣系統故障。
- 正常運作:所使用的設備必須提供其詳細規格中規定的性能等級。
- 異常操作:除非詳細規格另有規定,否則必須允許使用中的設備性能下降或失去功能。設備不得損壞或造成不安全的情況。當電氣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時,使用設備應自動恢復全部效能。
- 轉移操作:除非在詳細規格中規定了性能水平,否則使用中的設備可能不需要在轉移條件下運作。當恢復正常工作特性時,使用中的設備應自動恢復到規定的效能。
- 緊急操作:當飛行或安全需要此類性能時,運行設備必須提供其詳細規範中規定的性能等級。
- 啟動運行:當啟動運行過程中需要性能時,使用的設備必須提供其詳細規範中規定的性能等級。
- 電源故障:使用設備的任何端子的電源(交流或直流)中斷或交流電的一相或多相中斷均不應導致不安全狀況或使用設備損壞。
- 交流電使用:需要 0,5 kVA 以上交流電的利用設備必須配置為使用三相穩態平衡電源。單獨使用設備的負載不平衡應在圖示的限度內。總負載大於30kVA的用電設備的負載不平衡度不得超過其三相總負載的3,33%。單相交流電僅應在線上對中性線上使用。交流電不應進行半波整流。
在該標準中,對外部電源的要求規定如下:
- 外部電源應在飛機用電設備的電源輸入端提供符合本標準規定特性的電源。為了允許飛機外部電源插座和飛機操作設備端子之間的穩定狀態電壓降,外部電源插座的電壓必須為:
- 交流電系統 113 至 118 伏特(0 至 5 伏特交流電壓降)
- 28 VDC 系統 24 至 29 伏特(0 至 2 伏特直流電壓降)
- 270 VDC 系統 260 至 280 伏特(0 至 10 伏特直流電壓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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