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6510 住宅固体燃料供暖设备

EN 16510 住宅固体燃料供暖设备

欧洲标准“EN 16510 住宅固体燃料供暖设备”由以下几个以相同标题发布的子章节组成:

EN 16510 住宅固体燃料供暖设备

  • 标准“EN 16510-1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和测试方法”适用于住宅固体燃料供暖设备,其中额定面积热输出超过额定面积热输出和额定水热输出(总热输出)的 6%。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燃料器具的设计、制造、结构、安全性和性能(效率和排放)的要求和指导原则。此外,本标准还包括评估这些器具合格性的规定,即初始型式试验、工厂生产控制和标识。

本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有机气态碳和颗粒物的排放测试方法。本标准也适用于排放烟气的设备。

通过非气密管道系统从建筑物外部吸入燃烧空气的设备,不被认为实现了房间的气密性。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部件与火焰或烟气接触的设备,除非锅炉部件由钢或铸铁制成。本标准也不适用于设计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水系统的锅炉设备:

    • 水温高于 110 度或工作压力高于 300 千帕(3 巴)
    • 直接接触热水。

本标准不适用于旨在与通风系统一起运行的设备,且该设备在安装房间内相对于外部大气压力低于 -15 Pa 的条件下运行。

  • 标准“EN 16510-2-1 第 2-1 部分:室内取暖器”适用于住宅固体燃料室内取暖器,这类取暖器是独立式或嵌入式设备,专为住宅建筑的局部区域供暖而设计。它们通常在防火门关闭的情况下运行,并燃烧固体燃料,例如木柴、煤球或其他经批准的固体生物燃料。

它是模块化 EN 16510 系列标准的一部分,该系列标准取代了许多旧标准,特别是 EN 13240 室内加热器标准,旨在统一欧盟范围内固体燃料器具的安全、性能、排放和效率要求。

本标准不涵盖无门明火、炉灶、锅炉、颗粒燃料器具(这些器具属于 EN 16510-2-6 等其他章节),或经过重大功能修改的器具。

该产品主要用于住宅建筑的空间供暖。部分型号可能包含用于供应热水的集成式锅炉。

本标准与 EN 16510-1 配合使用,后者提供了排放、效率和安全性的通用测试程序。第 2-1 部分包含室内加热器的具体要求和验证程序。

  • 标准“EN 16510-2-2 第 2-2 部分:内置设备,包括开放式壁炉”适用于以固体燃料为动力的内置设备(包括手动添加、功能改装或未改装的固体燃料内置设备,这些设备没有防火门或只能关闭或同时关闭和打开,以及固体燃料开放式壁炉)。

这些设备的设计用途是为住宅建筑提供空间供暖。对于中央供暖系统,它们可能配备锅炉(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用于储存待加热的水),以提供热水。除独立式设备和安装在壁炉凹槽或壁炉罩内的嵌入式设备外,这些设备均与建筑物融为一体。

这些装置可以燃烧以下一种或多种固体燃料:

    • 日志
    • 压缩原木
    • 木屑颗粒
    • 褐煤煤球
    • 固体矿物燃料
    • 泥炭煤球

该标准也适用于额定热输出功率不超过 15 kW 的嵌入式电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风扇辅助燃烧空气或机械送风的设备。此外,本文件也不涵盖开放式壁炉组件,例如底部炉篦和相关炉膛,这些组件需安装在现有的耐热隔热炉膛内。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固体燃料嵌入式器具(包括开放式壁炉)性能连续性的程序。

  • 标准“EN 16510-2-3 第 2-3 部分:烹饪器具”适用于固体燃料灶具(手动点火的家用灶具)。这些器具用于住宅环境中的烹饪和空间供暖。它们可能配备锅炉(器具的组成部分,用于盛放待加热的水),以便为中央供暖系统供应热水。

这些装置可以燃烧以下一种或多种固体燃料:

    • 日志
    • 压缩原木
    • 木屑颗粒
    • 褐煤煤球
    • 固体矿物燃料
    • 泥炭煤球

本标准不适用于采用风扇辅助燃烧空气的设备或机械送风的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固体燃料炊具性能一致性的程序。

  • 标准“EN 16510-2-4 第 2-4 部分:独立式锅炉 - 额定热输出高达 50 kW”适用于额定输出功率高达 50 kW 的固体燃料独立式锅炉设备(手动和自动点火独立式锅炉)。

这些设备专为住宅建筑的空间供暖而设计。其供暖方式是通过热水供应,实现直接供暖或集中供暖。它们仅适用于开放式通风系统,且工作压力不得超过2巴。

这些装置可以燃烧以下一种或多种固体燃料:

    • 日志
    • 压缩原木
    • 木屑颗粒
    • 褐煤煤球
    • 固体矿物燃料
    • 泥炭煤球

这些设备可与通风系统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根据其预期用途以及与室内通风系统配合使用的可能模式,这些设备按其气密性进行分类。

本标准不适用于:

    • 仅产生热水且最大热输出功率为 5 kW 的设备。
    • 自动送料装置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以固体燃料为燃料的独立式锅炉设备的性能连续性的程序。

  • 标准“EN 16510-2-5 第 2-5 部分:缓释热器具”适用于固体燃料缓释热器具(具有蓄热能力、独立式、手动点火、间歇燃烧的缓释热器具)。这些器具在火熄灭后仍能长时间提供和释放热量。

这些设备用于住宅建筑的空间供暖。对于中央供暖系统,它们可以配备锅炉或热交换器(设备中用于储存待加热水的组成部分),以供应热水。

这些缓释热装置可以作为完全组装好的单元提供,也可以作为预先设计的单元提供,该单元由预制组件构成,可根据指定的组装说明进行现场施工。

这些装置可以燃烧以下一种或多种固体燃料:

    • 日志
    • 压缩原木
    • 木屑颗粒
    • 褐煤煤球
    • 固体矿物燃料
    • 泥炭煤球

以下情况不适用此标准:

    • 机械动力装置
    • 带风扇辅助燃烧空气的装置
    • 一次性安装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缓释固体燃料器具性能连续性的程序。

  • 标准“EN 16510-2-6 第 2-6 部分:机械式木颗粒室内加热器、嵌入式设备和炉灶”适用于额定热输出功率不超过 50 kW 的机械式木颗粒加热器、嵌入式设备和炉灶。这些设备用于住宅建筑的空间供暖,也可用于烹饪。它们可以配备锅炉(设备内部包含待加热水的组成部分),为中央供暖系统提供热水。

这些装置通常需要辅助能源,辅助能源也在此标准中进行计量。它们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或风机辅助燃烧空气运行。风机辅助装置在烟气系统中处于负压状态时持续运行。

这些设备只能按照说明燃烧木屑颗粒。它们只有在炉盖关闭时才能运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

    • 适用于水温高于 110 度、压力高于 3 巴的水系统的锅炉设备。
    • 专为与生活热水直接接触的水系统设计的锅炉设备。
    • 设计用于完全水平排气(从建筑物墙壁)的设备。
    • 具有烟气冷凝功能的装置。
    • 开启/关闭以进行部分负载运行。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以木屑颗粒为燃料的室内加热器、嵌入式电器和炉灶的机械性能持续性能的程序。

  • 标准“EN 16510-2-7 第 2-7 部分:木柴和木屑颗粒组合式器具”适用于以木屑颗粒为燃料(机械式)或以木柴为燃料(人工式)的空间加热器、嵌入式器具和炉灶。这些器具可以是独立式的,也可以是嵌入式的。

这些设备主要用于住宅建筑的空间供暖,也可用于烹饪。对于中央供暖系统,它们可以配备锅炉(设备中用于储存待加热水的组成部分)以供应热水。

这些装置通常使用辅助能源,辅助能源也在本标准中进行计量。它们依靠自然通风运行,也可以采用风机辅助。即使是风机辅助装置,其烟气系统内仍处于负压状态。

这些设备仅燃烧木屑颗粒和木柴,并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进行操作。它们仅在炉膛关闭时运行。这些设备可能配备内置燃料箱,也可能配备外置燃料箱。这些设备可能配备单燃烧室或双燃烧室,并带有单个烟气出口。

本标准规定了评估和验证燃木和燃颗粒组合式设备性能一致性的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

    • 适用于水温高于 110 度、压力高于 3 巴的水系统,以及用于生活热水的锅炉式设备。
    • 设计用于完全水平排气(从建筑物墙壁)的设备。
    • 具有烟气冷凝功能的装置。
    • 带有用于部分负载运行的开关的设备。
    • 通过单个烟气出口同时燃烧木材和颗粒燃料的设备。
    • 具有非自动装药能力的设备
    • 具有单个燃烧室和双烟气出口的装置。
    • - 具有持续燃烧能力的设备
  • 标准“EN 16510-2-9 第 2-9 部分:用于间歇燃烧的木屑颗粒燃料篮式器具”规定了评估和验证性能连续性的程序。该标准适用于可用于间歇燃烧木屑颗粒燃料篮式器的室内取暖器、嵌入式器具和炉灶(独立式、手动点火式、间歇燃烧器具)。
  • 本标准适用于配备完全集成式木屑颗粒篮的设备,该木屑颗粒篮是设备的组成部分。如果设备用于燃烧木柴或压缩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压块),则可根据说明书修改燃烧室的配置。不同燃料不能同时使用。

    这些设备的设计用途是为住宅建筑提供空间供暖,并且(经适当测试后)也可用于烹饪。这些设备可以以完整组装单元的形式供应,也可以以预制单元的形式供应,后者由预制组件构成,可根据指定的安装说明进行现场安装。它们仅在防火门关闭时运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

      • 机械送料装置
      • 带风扇辅助燃烧空气的装置
      • 锅炉设备
  • 标准“EN 16510-2-10 第 2-10 部分:使用天然木柴的多燃烧器桑拿炉”涵盖了加热石与火焰和烟气分离并间接加热的多燃烧器桑拿炉,并且可以使用多种燃料进行补充。
  • 本标准规定并提供了使用木柴的多炉桑拿炉的设计、制造、结构、安全性和性能(效率和排放)方面的指导原则。此外,本标准还包括合格评定(即初始型式试验和工厂生产控制)以及产品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手动点火、间歇燃烧的多火桑拿炉,这些桑拿炉为安装区域提供热量。这些多火桑拿炉可以作为完整组装的设备提供,也可以作为由预制组件组成的单元提供,后者设计用于根据制造商指定的组装说明进行现场安装。一次性安装服务不包含在内。

    这些多炉头桑拿炉只能燃烧天然木柴,前提是必须按照说明书使用该设备。

    单火蓄热式桑拿炉(即直接通过火焰和烟气加热石块的桑拿炉)不在本标准的涵盖范围内。本标准也不适用于机械送风式桑拿炉、带风扇辅助燃烧空气的桑拿炉、带锅炉的桑拿炉、带集成烟道的桑拿炉或任何带电气连接的桑拿炉。

    多年来,凭借我们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我们始终关注客户需求,提供先进的测试服务,并协助客户建立、实施和改进管理体系。在此框架下,我们也提供符合EN 16510标准的测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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