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ISO 11683 包裝 - 危險觸覺警告 - 要求

EN ISO 11683 包裝 - 危險觸覺警告 - 要求

EN ISO 11683《包裝 - 觸覺危險警告 - 要求》基於歐洲標準,隨後由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發布,規定了對含有某些危險物質和製劑的包裝的觸覺危險警告要求。為避免解釋混淆,觸覺危險警告僅適用於受危險物質和製劑適用法規約束的包裝。本標準並未規定有觸覺危險警告的包裝應包含哪些危險物質和製劑。這些必須由監管機構規定。

EN ISO 11683 包裝 - 危險觸覺警告 - 要求

從本質上講,這些符號對於提醒視障人士包裝產品中存在危險物質至關重要。它們使視障人士能夠透過包裝上的觸覺符號識別危險產品。

就本標準而言,適用以下定義:

  • 「危險」是指監管機構對某些物質和製劑規定的描述。物質是指自然狀態或工業生產的化學元素和化合物。製劑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的混合物或溶液。
  • 包裝是指用於直接包裝物質或製劑的任何形式的容器。 「包裝」一詞在任何地方均指初級包裝,不包括二次包裝或包裝。
  • 包裝是指包裝及其內容物。
  • 底部是包裝的正常站立面。
  • 處理表面是指包裝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即打開和清空、取出或處理包裝內容物時)被使用者接觸的部分。
  • 邊緣是垂直表面和底部相接的區域。

一般來說,觸覺危險警告應放置在包裝本身上,而不是放置在保護玻璃瓶的紙板箱等二次包裝上,以便在包裝完全打開之前就能感覺到。此外,必須滿足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

本標準中所描述的符號被視為觸覺危險警告。這些警告同樣適用於包裝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呈現的警告,例如不乾膠標籤或附著在包裝上的警告。

在物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使用標準符號。僅在物理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才應使用縮小尺寸的 9 毫米符號。僅在物理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才應使用三點符號。僅在物理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才應使用三點符號。

符號應為等邊三角形,角盡可能尖銳。角處的邊應盡可能銜接;否則,邊距不應超過 1,0 毫米。邊長應為 18 毫米,±2 毫米。

三角形必須由寬度為1,7毫米±0,2毫米的框架構成。框架截面的高度必須在0,25毫米至0,5毫米之間。框架截面的最小面積必須為高度x寬度的1/2,截面必須是矩形或弧形。

可以使用三個符號來表示縮小的尺寸:9 毫米符號、3 點符號和 3 毫米符號

EN ISO 11683 標準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視障消費者,要求在含有危險物質或製劑的包裝上標註觸覺警告(通常是壓印符號或圖案)。這些觸覺指示可以幫助使用者識別潛在風險,而無需閱讀印刷的危險標籤。此標準主要適用於危險物品的消費品包裝,例如:

  • 家用化學品(例如漂白水、疏通劑)
  • 汽車液體
  • 農藥和殺蟲劑
  • 一些藥品和化妝品

本標準規定使用標準化凸起三角形或類似形狀,此三角形應易於觸摸辨識。此三角形必須:清晰可辨、堅固耐用,且位於易於用手觸摸的位置。

觸覺警告必須放置在包裝上一致且易於觸及的位置,通常是產品通常被處理或打開的位置。警告必須耐磨損、耐候、耐化學品和常規處理。它必須在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中保持完整。本標準涵蓋硬質、半硬質和軟質包裝,包括瓶裝、罐裝、管裝和其他常見容器。

某些小型或一次性包裝,如果其體積低於規定值或無法進行觸覺標記,可能符合豁免條件。然而,此類豁免必須滿足嚴格的條件,並且通常需要採用其他風險通報方式。

EN ISO 11683 標準支援遵守歐洲法律法規,例如:

  • CLP 法規 (EC) No 1272/2008 關於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
  • REACH法規(EC)No 1907/2006化學品安全
  • 2001/83/EC 醫療產品指令

在某些地區,法律規定危險分類產品必須帶有觸覺警告,而 EN ISO 11683 標準為實施提供了統一的技術基礎。

EN ISO 11683 標準之所以被認為重要,原因如下:

  • 視障人士的安全:提高無法依賴視覺危險標籤的使用者的獨立性和保護性。
  • 通用可訪問性:促進包容性設計和平等獲取產品資訊。
  • 法律合規性:幫助製造商和分銷商履行其歐盟和國際監管義務。
  • 風險溝通:提供額外的非語言危險溝通,以減少意外誤用。

簡而言之,EN ISO 11683 標準是包裝無障礙設計和消費者安全的基石。透過強制使用觸覺危險符號,該標準確保關鍵危險訊息能夠清晰地傳達,即使是那些無法依賴視覺提示的人也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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