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3844-1 非金属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测定

EN 3844-1 非金属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测定

欧洲标准《EN 3844-1 航空航天系列-非金属材料的可燃性-第1部分:小型燃烧器试验,垂直-垂直火焰蔓延的测定》描述了一种用于测定部分或全部非金属材料的垂直火焰蔓延和续焰时间的试验方法。该试验方法也用于测试必须符合垂直本生灯试验测试标准的非金属材料:

EN 3844-1 非金属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测定

  • 火焰施加时间为 60 秒
  • 火焰施加时间为 12 秒

它用于评估航空航天内饰中使用的非金属材料或结构,但也可用于适用采购和监管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应用。本标准应用于测量和描述非金属材料、产品或组件在受控实验室条件下对热和火焰的响应特性,不应用于定义或评估材料、产品或组件在实际火灾条件下的火灾危险或火灾风险。但是,本测试的结果可作为火灾风险评估的要素,该评估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评估特定最终用途的火灾危险性。

就本标准而言,适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 火焰施加时间是指燃烧器火焰作用于样品的时间长度。
  • 续焰时间是指燃烧器火焰从样品上移开后样品继续燃烧的时间(以秒为单位)。
  • 滴落火焰后时间是指任何燃烧物质从样品落至试验箱底部后持续燃烧的时间(以秒为单位)。如果滴落不止一滴,则报告的滴落火焰后时间是指最长的燃烧滴落的时间。如果后续的燃烧滴落重新点燃了先前的燃烧滴落,则报告的滴落火焰后时间是指所有燃烧滴落的总时间。
  • 燃烧长度是指从样品原始边缘到测试样品因燃烧而损坏的最远痕迹的距离(以毫米为单位)。这包括部分消耗、烧焦或脆化的区域,但不包括烟熏、染色、翘曲或变色的区域,或材料因受热而收缩或熔化的区域。

该测试方法在垂直放置的试样上进行。将规定参数的燃烧器火焰作用于试样,持续规定的时间。测量续焰时间和燃烧长度。测量熔滴的形成和续焰时间。

测试应在标准图示所示的无风试验箱或其他等效封闭空间内进行。图中给出了合适测试箱的详细信息和尺寸。如果结果相似,可以使用更大尺寸的试验箱。试验箱底面应使用1毫米厚的金属板。建议将试验箱的整个内后壁涂成哑光黑色,以便于观察试样。可在内后表面放置一面镜子,以便于观察隐藏的表面。建议将试验箱放置在排气罩内,以便在每次测试后清理烟雾和烟灰。

必须配备一个样品支架,其最小样品开口面积为 50 毫米 x 305 毫米。样品支架必须由耐腐蚀金属制成。对于无法安装在样品支架上的小部件,可使用梳子进行测试。

燃烧器应为本生灯或蒂里尔灯,内径为 9,5 毫米,并配备针形阀以调节气体流量和火焰高度。不得向燃烧器直接供气或吸入空气。符合 ASTM-D 5025 标准的本生灯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应使用甲烷气体作为燃烧器燃料。如果甲烷含量超过 90%,则可以使用天然气。

图中显示了所需的燃气连接和适用的安装。必须在燃气供应系统和燃烧器之间安装一个控制阀系统,其输送量设计为在燃烧器入口处以17±2 kPa的压力向燃烧器供气。

应使用火焰指示器。指示器应有两个高度指示点,例如,在燃烧器顶部上方22毫米和38毫米处标记。当火焰调节正确时,火焰尖端位于38毫米处;对于纯甲烷,火焰内锥的尖端位于22毫米处。火焰高度指示器可以是可拆卸的。

设定高度后,使用校准的温度计和专用热电偶测量火焰温度。热电偶的尖端应完全浸入火焰中。火焰温度至少应为 843°C。

至少应准备并测试三个样品。对于可能具有各向异性可燃性的材料,应从两个方向对样品进行测试。

样品必须至少为 75 毫米 x 305 毫米的矩形,除非飞机上实际使用的尺寸较小。如果部件结构采用多种厚度,则以最小厚度进行测试。厚度超过 13 毫米的泡沫部件(例如座垫)以 13 毫米的厚度进行测试。

样品需在23°C (72°F) ± 2°C 和 50% ± 5% 相对湿度 (RH) 的条件下至少保存 24 小时。每次仅从保存的培养基中取出一个样品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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