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航空条例 CFR 14 第 33 部分适航标准:飞机发动机

联邦航空条例 CFR 14 第 33 部分适航标准:飞机发动机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 (FAA) 制定的联邦航空条例 (FAR) 第 14 部分第 33 条概述了适航标准范围内的飞机发动机要求。

联邦航空条例 CFR 14 第 33 部分适航标准:飞机发动机

本节规定了飞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及其改装的适航标准。每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申请的飞机发动机符合本节的适用要求。

14 CFR 子部分 B 包含设计和构造要求。 本小节描述活塞和涡轮飞机发动机的一般设计和构造要求。 发动机所用材料的兼容性和耐用性,

  • 它应该基于经验或测试,并且
  • 它们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例如工业或军事规范,以使它们具有设计数据中假定的耐用性和其他特性。

发动机设计和制造中使用的材料应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可能性以及火灾在正常运行和故障条件下的影响降至最低。 设计、制造和安装用作防火墙的发动机部件必须是不可燃的,其构造使得危险量的空气、液体或火焰不能绕过或穿过防火墙,并且必须是防腐蚀的。

发动机设计和构造应尽量减少大修期间发动机不安全状况的发展。 压缩机和涡轮转子箱的设计必须确保包含转子叶片故障造成的损坏。 作为发动机型式设计一部分的螺旋桨叶片控制系统的每个部件都必须满足本节所述的要求。

发动机设计和构造应在飞机运行的预期条件下提供必要的冷却。

对发动机控制系统的要求适用于作为发动机型号设计、控制、限制或监测发动机运行的一部分并且对发动机持续适航是必要的任何系统或设备。

在本组织为各行各业的企业提供的众多测试、测量、分析和评估中,我们还根据联邦航空条例 CFR 14 第 33 部分,利用训练有素的专家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提供飞机发动机适航测试服务。

Whats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