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E AS 8043 民用飞机约束系统
SAE 航空标准“SAE AS 8043 民用飞机约束系统”描述了民用飞机约束系统制造商的实验室测试程序和最低要求。该标准旨在建立这些系统的设计者所要求的最低质量水平。然而,仅仅遵守该标准并不能确保约束系统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充分发挥性能。这种性能需要考虑超出本标准范围的因素,并且必须通过包括座椅、乘员、特定约束装置和客舱内部配置在内的系统评估程序来证明。

该标准包括 1 型、2 型和 3 型约束系统的要求。自动释放的带扣或通过手指或拇指直接在带扣上移动以外的任何方式释放的带扣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本标准对一般要求解释如下:
- 单人使用:约束系统必须设计为每次仅供一人使用。
- 约束系统:约束系统组件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应要求。无论是否使用上身约束,约束系统的骨盆部分都必须提供骨盆约束。骨盆约束系统不应包括紧急锁定卷收器(惯性卷轴)。
- 硬件:所有硬件物品都应没有毛刺和锋利的边缘,并且其设计和放置应尽量减少对居住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 释放:约束系统应配备单个带扣,并采用单动作释放,以便乘员能够轻松接近,从而让乘员能够轻松、快速地离开装置。扣环释放机制的设计应尽量减少意外释放的可能性。
- 调整:约束系统必须能够由乘员使用易于接近和操作的方式进行牢固调整,或者必须配备锁定卷收器。该系统必须在飞行过程中保持其设定位置。不应使用非锁定卷收器。
- 面料:所有面料必须由合成材料制成。织带的末端必须受到保护或处理以防止散开,并且不得与设置硬件分离。
- 带子:约束系统中用于承受约束力的带子应符合本标准的织带要求,如果带子由刚性材料制成,则应符合本标准的适用要求。
- 标记:每个约束系统和可拆卸子组件应永久且清晰地标记或标注制造年份、系统描述、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标称强度以及身体约束系统标准。
- 工艺:工艺质量必须符合标准飞机规范。
- 可燃性: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必须满足或超过以下要求:
- 当使用 14 CFR 第 25 部分附件 F 第 I 节中定义的水平可燃性测试进行测试时,安全气囊材料、弹性材料和可充气安全气囊材料的平均燃烧速度不得大于 6,35 厘米/分钟。
- 安全带使用的所有材料均须符合 14 CFR 第 25 部分附录 F 第 I 部分的防火要求,但本节中确定的材料或材料特性、尺寸和数量不会引发或蔓延机舱火灾的材料除外。
- 所有安全带中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必须符合 14 CFR 第 25 部分附录 F 第 I 部分的防火要求。
- 负载持续时间:施加的测试负载必须维持至少 3 秒。
- 安装说明:必须向安装人员提供安装说明。
- 维护:当发现约束系统(部分或全部)的磨损超过最大允许条件时,必须视为无法使用,并立即拆除并更换为认可的部件。
本标准对皮带的要求如下:
- 宽度:约束系统中安全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45,7 毫米,不包括不与乘员接触的部分。皮带宽度的差异不应超过正负 5%。
- 断裂强度:按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时,约束系统中的安全带的断裂强度对于骨盆约束装置至少应为 22,2 kN,对于上身约束装置至少应为 17,8 kN。按规定程序进行磨损试验后,骨盆约束带的断裂强度不得小于 16,7 kN,上身约束带的断裂强度不得小于 13,3 kN。
- 伸长率:按照此标准进行测试时,约束系统中的安全带伸长率在 11,1 kN 时应小于 20%。
- 耐光性:按照本标准进行测试后,约束系统中的安全带的断裂强度对于骨盆约束装置应不小于 13,3 kN,对于上身约束装置应不小于 10,7 kN。
- 色牢度:按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时,约束系统中的织物在湿陶器或干陶器上的色牢度不得超过 AATCC 颜色转移测量图表上的 3 级。
- 染色牢度:按照本标准进行测试时,约束系统中的织物在 AATCC 颜色转移测量图表上的染色程度不得超过 3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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