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第 1611 部分《易燃织物法》规定 - 第 1611 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可燃性标准

16 CFR 第 1611 部分《易燃织物法》规定 - 第 1611 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可燃性标准

根据联邦法规 (CFR) 发布的“16 CFR Part 1611 乙烯基塑料薄膜易燃性”标准的目的是颁布符合易燃织物法要求的乙烯基塑料薄膜易燃性最低标准。本标准涵盖的材料是非刚性、无背衬的乙烯基塑料薄膜,包括透明、半透明和不透明材料,无论是普通的、压花的、模制的还是其他表面处理的。

16 CFR 第 1611 部分《易燃织物法》规定 - 第 1611 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可燃性标准

可燃性的一般要求是,当材料按照本标准所述的方法用SPI可燃性测试仪进行测试时,根据加工过程进行的纵向五次测定和横向五次测定的平均值,燃烧速率不应超过30,5毫米。方向。

可燃性测试中使用的设备应基本上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图进行安装,并应包括:

  • 样品架:具有独立上部和下部部分的可拆卸、平坦的样品架必须具有标准中所示的形状和尺寸。样品由围绕样品侧面的顶部和底部部分的紧密密封支撑。机架的中间部分包含一个开放的“U”形区域,样品在其中燃烧。当机架以 45 度角安装的导轨滑入柜内时,样品靠近点火器火焰的弯曲部分是垂直的,其余部分呈 45 度角。开关执行器由安装在机架一侧的匹配弹簧组成,一个位于开口端的弯曲部分之外,另一个位于“U”形支架的封闭端。在烧制之前,通过适当缠绕在样品上并牢固地固定在架子上的棉线将弹簧压紧并固定到位。当火焰到达这些螺纹时,弹簧被释放,从而激活精密计时器的微型开关。
  • 点火器火焰:点火器火焰应在22号皮下注射针喷嘴的尖端产生。点火器应放置在柜内,针尖距样品表面 14,3 mm,样品架就位。
  • 柜子:柜子应在测试过程中保护点火器火焰和样品免受气流影响,但应包括适合目视操作的门或窗、用于容纳样品支架的装置以及可调节的通风孔,以为样品的燃烧提供足够的空气。它还必须能够在测试后提供快速通风,以便在测试之间可以去除所有燃烧产物。
  • 计时机制:燃烧速率应通过安装在样品架上的微型开关的停止时钟来确定。当样品火焰燃烧第一根螺纹时,时钟启动,当支架上端的螺纹燃烧时,距离第一根螺纹 152 毫米,时钟停止。计时机构必须能够显示小至0,1秒的时间间隔。
  • 丁烷:除非另有说明,点火器火焰应使用丁烷气体。
  • 线:重型白色棉线。
  • 微型燃烧器。

测试样本必须宽 76,2 毫米,长 228,6 毫米。它应该没有褶皱或皱纹。对给定材料的每个方面(机器和横向)的五个样品进行测试。调节程序必须符合“ASTM D618-21 测试用塑料制备标准实践”中所述的方法 B 的要求。

应从停止时钟读取燃烧时间并计算燃烧速率。如果可疑值的偏差超过排除可疑值所得平均值的平均偏差的五倍,则应拒绝偏离所有测试平均值的结果。此类可疑值应丢弃并重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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