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6121 非家用儲物家具 - 安全性、強度、耐久性和穩定性要求

EN 16121 非家用儲物家具 - 安全性、強度、耐久性和穩定性要求

歐洲標準「EN 16121 非家用儲物家具 - 安全性、強度、耐用性和穩定性要求」描述了所有類型非家用儲物家具(包括辦公室儲物家具)的安全性、強度和耐用性要求。本標準不適用於家庭儲存、工業儲存、廚房、餐飲設備、零售儲存和工業儲存櫃。此外,強度和耐久性要求不適用於建築物的結構,例如壁掛式櫥櫃的強度僅包括櫥櫃和用於連接的部件。不包括牆壁和壁掛架。

EN 16121 非家用儲物家具 - 安全性、強度、耐久性和穩定性要求

本標準包括五個附件:

  • 附錄A(規範性附錄):手指壓縮和剪切壓縮試驗方法
  • 附件 B(規範性):對學校、幼兒園和類似機構的要求
  • 附錄 C(規範附錄):從一系列家具中選擇物品
  • 附件D(資料性附錄):非家用儲藏家具應用相關測試嚴格度指南
  • 附錄 E(資料性附錄):本標準中未指定的測試的建議負荷。

本標準不包括抗老化、抗變質和抗燃性的要求。

就本標準而言,適用以下術語和定義:

  • 易接觸部件是指在預期使用配置下使用者可輕鬆接觸且使用者可能無意中接觸到的部件,包括距離兒童可能站立的任何表面不到 1.000 毫米的部件,但不包括門、窗扇和延伸部分,包括其硬體。這些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 當門、抽屜和延伸部分關閉時,使用者可以接觸到儲存單元的暴露邊緣和角落。
    • 手柄的角落和邊緣。
  • 組裝和折疊時可接觸的零件是只有在組裝和折疊家具時才可以接觸的零件。
  • 該單元是完整的家具,包括結構和所有組件,例如抽屜、門和其他存儲功能。
  • 淨高是指地面以下無障礙的高度。例如,下部延伸構件的頂部和上部延伸構件的下緣或單元的結構。
  • 調平裝置是一種可調節的裝置,旨在使家具保持垂直於地板。例如可調節的腳或類似物。
  • 托盤是一種儲存元件,設計用於在正常使用期間從儲存單元中移除並獨立使用。
  • 位能是單位(或局部)的總質量(kg)、重力(m/s2)與地面到重心的高度(m)相乘計算得出的值。為了達到本標準的目的,重力假定為 10 m/s2。

當提供單一單元進行測試時,所有安全測試都應在同一樣品上進行,並按照本標準中列出的順序進行。可以對第二個樣品進行耐久性測試。對於一系列具有類似結構和共享硬體的單元,或使用相同硬體和固定裝置的單一單元(例如,具有不同尺寸抽屜的單元),應在最壞情況的單元/組件上進行選擇性測試,如標準附件(附件 C)中所述。測試應按照本標準列出的順序進行。如果產品範圍內的某個單元或組件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不能聲稱整個範圍符合標準。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適用以下公差:

  • 力:標稱力的正負 5%。力量可以被群眾所取代。
  • 速度:額定速度的正負 5%。
  • 質量:標稱質量的正負 1%。
  • 尺寸:所有小於 300 毫米的尺寸必須具有標稱尺寸正負 1 毫米的公差。所有其他尺寸的公差必須為標稱尺寸的正負 0,5%。
  • 角度:標稱角度正負 2 度。

為了測量不確定度,當滿足上述公差時,測試結果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一般安全要求基於這樣的認識:儲物家具及其部件只有在很重並從很遠的地方掉落時才有可能造成傷害。當落地式裝置平衡、壁掛式或螢幕安裝裝置分離、或重物與裝置分離時,這是可能的。因此,標準中給出的表格中包含的測試僅在以下情況下被認為會影響安全:

  • 裝置或任何零件的重心高度至少高出地板 650 毫米,總質量至少為 10 公斤。
  • 該裝置或任何部件的位能至少為 65 Nm,且該裝置或任何部件的重心高度不超過 650 mm。

本標準對一般安全要求進行如下描述:儲存單元的設計必須盡量降低使用者受傷的風險。儲存單元中使用者在預期使用過程中接觸的所有零件必須設計為避免人身傷害和損壞。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滿足此要求:

  • 可接觸的部件必須是圓形或倒角的,並且在預期使用期間可接觸的所有其他邊緣必須沒有毛邊和鋒利的邊緣。
  • 61公分管狀組件必須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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