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部法律,簡稱《德國產品安全法》,旨在規範市場上安全產品的供應原則。它概述了德國技術設備和消費品必須滿足的安全要求。該法於2011年頒布,取代了先前的《德國設備和產品安全法》。

產品安全法將產品定義為按照製造工藝生產的商品、物質或製劑。 該法將消費品定義為消費者可以使用的新的、二手的或翻新的產品,即使它們並非旨在供消費者使用或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 因此,大多數產品,包括大多數工作設備,都是該法律定義的消費品。
產品安全法適用於商業活動期間向消費者提供或在交易會上展示的所有產品。 如果用戶已經安裝了某些產品,例如安裝了機器,則該定律在該產品首次使用時也適用。
市場上出售的產品不應對人們的安全和健康構成風險。 製造商必須考慮產品的預期用途和可預見用途。
消費品法律中還包含其他要求。 例如,所有消費品都必須標有製造商的名稱、聯繫地址和產品識別信息。 這些要求基於歐洲產品安全指令 2001/95/EC。
同樣,根據該法律,製造商、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必須與市場監督機構密切聯繫,並且必須向當局報告不安全的產品。
如果得到授權機構的授權,即用型產品可以使用經過測試的安全標誌。
產品安全法也規定了市場監管機構必須履行的職責。
我們的組織在為各行業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還憑藉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在產品安全範圍內提供市場上產品供應法律合規性方面的必要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