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6510 住宅固體燃料暖氣設備

EN 16510 住宅固體燃料暖氣設備

歐洲標準「EN 16510 住宅固體燃料暖氣設備」由以下幾個以相同標題發布的子章節組成:

EN 16510 住宅固體燃料暖氣設備

  • 標準「EN 16510-1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和測試方法」適用於住宅固體燃料加熱設備,其中額定面積熱輸出超過額定面積熱輸出和額定水熱輸出(總熱輸出)的 6%。

本標準規定了固體燃料器具的設計、製造、結構、安全性和性能(效率和排放)的要求和指導原則。此外,本標準還包括評估這些器具合格性的規定,即初始型式試驗、工廠生產控制和標識。

本標準規定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有機氣態碳和粒狀物的排放測試方法。本標準也適用於排放煙氣的設備。

透過非氣密管道系統從建築物外部吸入燃燒空氣的設備,不被認為實現了房間的氣密性。

本標準不適用於鍋爐部件與火焰或煙氣接觸的設備,除非鍋爐部件由鋼或鑄鐵製成。本標準也不適用於設計用於具有以下特徵的水系統的鍋爐設備:

    • 水溫高於 110 度或工作壓力高於 300 千帕(3 巴)
    • 直接接觸熱水。

本標準不適用於設計用於與通風系統一起運作的設備,且該設備在安裝房間內相對於外部大氣壓力低於 -15 Pa 的條件下運作。

  • 標準「EN 16510-2-1 第 2-1 部分:室內暖爐」適用於住宅固體燃料室內暖氣器,這類暖爐是獨立式或嵌入式設備,專為住宅建築的局部區域供暖而設計。它們通常在防火門關閉的情況下運行,並燃燒固體燃料,例如木柴、煤球或其他經批准的固體生物燃料。

它是模組化 EN 16510 系列標準的一部分,該系列標準取代了許多舊標準,特別是 EN 13240 室內加熱器標準,旨在統一歐盟範圍內固體燃料器具的安全、性能、排放和效率要求。

本標準不涵蓋無門明火、爐灶、鍋爐、顆粒燃料器具(這些器具屬於 EN 16510-2-6 等其他章節),或經過重大功能修改的器具。

該產品主要用於住宅建築的空間加熱。部分型號可能包含用於供應熱水的整合式鍋爐。

本標準與 EN 16510-1 配合使用,後者提供了排放、效率和安全性的通用測試程序。第 2-1 部分包含室內加熱器的特定要求和驗證程序。

  • 標準「EN 16510-2-2 第 2-2 部分:內置設備,包括開放式壁爐」適用於以固體燃料為動力的內置設備(包括手動添加、功能改裝或未改裝的固體燃料內置設備,這些設備沒有防火門或只能關閉或同時關閉和打開,以及固體燃料開放式壁爐)。

這些設備的設計用途是為住宅建築提供空間加熱。對於中央暖氣系統,它們可能配備鍋爐(設備的一個組成部分,用於儲存待加熱的水),以提供熱水。除獨立式設備和安裝在壁爐凹槽或壁爐罩內的嵌入式設備外,這些設備均與建築物融為一體。

這些裝置可以燃燒以下一種或多種固體燃料:

    • 紀錄
    • 壓縮原木
    • 木屑顆粒
    • 褐煤煤球
    • 固體礦物燃料
    • 泥炭煤球

此標準也適用於額定熱輸出功率不超過 15 kW 的嵌入式電器。

本標準不適用於採用風扇輔助燃燒空氣或機械送風的設備。此外,本文件也不涵蓋開放式壁爐組件,例如底部爐篦和相關爐膛,這些組件需安裝在現有的耐熱隔熱爐膛內。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固體燃料嵌入式器具(包括開放式壁爐)性能連續性的程序。

  • 標準「EN 16510-2-3 第 2-3 部分:烹飪器具」適用於固體燃料爐具(手動點火的家用爐具)。這些器具用於住宅環境中的烹飪和空間加熱。它們可能配備鍋爐(器具的組成部分,用於盛放待加熱的水),以便為中央供暖系統供應熱水。

這些裝置可以燃燒以下一種或多種固體燃料:

    • 紀錄
    • 壓縮原木
    • 木屑顆粒
    • 褐煤煤球
    • 固體礦物燃料
    • 泥炭煤球

本標準不適用於採用風扇輔助燃燒空氣的設備或機械送風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固體燃料炊具性能一致性的程序。

  • 標準「EN 16510-2-4 第 2-4 部分:獨立式鍋爐 - 額定熱輸出高達 50 kW」適用於額定輸出功率高達 50 kW 的固體燃料獨立式鍋爐設備(手動和自動點火獨立式鍋爐)。

這些設備專為住宅建築的空間加熱而設計。其供暖方式是透過熱水供應,實現直接供暖或集中供暖。它們僅適用於開放式通風系統,且工作壓力不得超過2巴。

這些裝置可以燃燒以下一種或多種固體燃料:

    • 紀錄
    • 壓縮原木
    • 木屑顆粒
    • 褐煤煤球
    • 固體礦物燃料
    • 泥炭煤球

這些設備可與通風系統搭配使用,也可單獨使用。根據其預期用途以及與室內通風系統配合使用的可能模式,這些設備按其氣密性進行分類。

本標準不適用於:

    • 僅產生熱水且最大熱輸出功率為 5 kW 的設備。
    • 自動送料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以固體燃料為燃料的獨立式鍋爐設備的性能連續性的程序。

  • 標準「EN 16510-2-5 第 2-5 部分:緩釋熱器具」適用於固體燃料緩釋熱器具(具有蓄熱能力、獨立式、手動點火、間歇燃燒的緩釋熱器具)。這些器具在火災熄滅後仍能長時間提供和釋放熱量。

這些設備用於住宅建築的空間加熱。對於中央暖氣系統,它們可以配備鍋爐或熱交換器(設備中用於儲存待加熱水的組成部分),以供應熱水。

這些緩釋熱裝置可以作為完全組裝好的單元提供,也可以作為預先設計的單元提供,該單元由預製組件構成,可根據指定的組裝說明進行現場施工。

這些裝置可以燃燒以下一種或多種固體燃料:

    • 紀錄
    • 壓縮原木
    • 木屑顆粒
    • 褐煤煤球
    • 固體礦物燃料
    • 泥炭煤球

以下情況不適用此標準:

    • 機械動力裝置
    • 有風扇輔助燃燒空氣的裝置
    • 一次性安裝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緩釋固體燃料器具性能連續性的程序。

  • 標準「EN 16510-2-6 第 2-6 部分:機械式木顆粒加熱器、嵌入式設備和爐灶」適用於額定熱輸出功率不超過 50 kW 的機械式木顆粒加熱器、嵌入式設備和爐灶。這些設備用於住宅建築的空間供暖,也可用於烹飪。它們可以配備鍋爐(設備內部包含待加熱水的組成部分),用於向中央暖氣系統供應熱水。

這些裝置通常需要輔助能源,輔助能源也在此標準中進行計量。它們可以採用自然通風或風扇輔助燃燒空氣運作。風扇輔助裝置在煙氣系統中處於負壓狀態時持續運作。

這些設備只能按照說明燃燒木屑顆粒。它們只有在爐蓋關閉時才能運作。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設備:

    • 適用於水溫高於 110 度、壓力高於 3 巴的水系統的鍋爐設備。
    • 專為與生活熱水直接接觸的水系統設計的鍋爐設備。
    • 設計用於完全水平排氣(從建築物牆壁)的設備。
    • 具有煙氣冷凝功能的裝置。
    • 開啟/關閉以進行部分負載運轉。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以木屑顆粒為燃料的室內加熱器、嵌入式電器和爐灶的機械性能持續性能的程序。

  • 標準「EN 16510-2-7 第 2-7 部分:木柴和木屑顆粒組合式器具」適用於以木屑顆粒為燃料(機械式)或以木柴為燃料(人工式)的空間加熱器、嵌入式器具和爐灶。這些器具可以是獨立式的,也可以是嵌入式的。

這些設備主要用於住宅建築的空間供暖,也可用於烹飪。對於中央暖氣系統,它們可以配備鍋爐(設備中用於儲存待加熱水的組成部分)以供應熱水。

這些裝置通常使用輔助能源,輔助能源也在本標準中進行計量。它們依靠自然通風運行,也可以採用風扇輔助。即使是風扇輔助裝置,其煙氣系統內仍處於負壓狀態。

這些設備僅燃燒木屑顆粒和木柴,並嚴格按照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它們僅在爐膛關閉時運作。這些設備可能配備內置燃料箱,也可能配備外置燃料箱。這些設備可能配備單燃燒室或雙燃燒室,並帶有單一煙氣出口。

本標準規定了評估和驗證燃木和燃顆粒組合式設備性能一致性的程序。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設備:

    • 適用於水溫高於 110 度、壓力高於 3 巴的水系統,以及用於生活熱水的鍋爐式設備。
    • 設計用於完全水平排氣(從建築物牆壁)的設備。
    • 具有煙氣冷凝功能的裝置。
    • 具有用於部分負載運轉的開關的設備。
    • 透過單一煙氣出口同時燃燒木材和顆粒燃料的設備。
    • 具有非自動裝藥能力的設備
    • 具有單一燃燒室和雙煙氣出口的裝置。
    • - 具有持續燃燒能力的設備
  • 標準「EN 16510-2-9 第 2-9 部分:使用燃料籃裝填木屑顆粒進行間歇性燃燒的設備」規定了評估和驗證性能連續性的程序。此標準適用於可用於燃料籃裝填木屑顆粒進行間歇燃燒的室內暖爐、嵌入式設備和爐灶(獨立式、手動點火式、間歇性燃燒設備)。
  • 本標準適用於配備完全整合式木屑顆粒籃的設備,該木屑顆粒籃是設備的組成部分。如果設備用於燃燒木柴或壓縮的未經處理的木材(木屑壓塊),則可根據說明書修改燃燒室的配置。不同燃料不能同時使用。

    這些設備的設計用途是為住宅建築提供空間供暖,並且(經過適當測試後)也可用於烹飪。這些設備可以以完整組裝單元的形式供應,也可以以預製單元的形式供應,後者由預製組件構成,可根據指定的安裝說明進行現場安裝。它們僅在防火門關閉時運作。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設備:

      • 機械送料裝置
      • 有風扇輔助燃燒空氣的裝置
      • 鍋爐設備
  • 標準「EN 16510-2-10 第 2-10 部分:使用天然木柴的多燃燒器桑拿爐」涵蓋了加熱石與火焰和煙氣分離並間接加熱的多燃燒器桑拿爐,並且可以使用多種燃料進行補充。
  • 本標準規定並提供了使用木柴的多爐桑拿爐的設計、製造、結構、安全性和性能(效率和排放)方面的指導原則。此外,本標準還包括合格評定(即初始型式試驗和工廠生產控制)以及產品識別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手動點火、間歇性燃燒的多火桑拿爐,這些桑拿爐可為安裝區域提供熱量。這些多火桑拿爐可以作為完整組裝的設備提供,也可以作為由預製組件組成的單元提供,後者設計用於根據製造商指定的組裝說明進行現場安裝。一次性安裝服務不包含在內。

    這些多爐頭桑拿爐只能燃燒天然木柴,前提是必須按照說明書使用該設備。

    單火蓄熱式桑拿爐(即直接通過火焰和煙氣加熱石塊的桑拿爐)不在本標準的涵蓋範圍內。本標準也不適用於機械送風式桑拿爐、帶風扇輔助燃燒空氣的桑拿爐、帶鍋爐的桑拿爐、帶集成煙道的桑拿爐或任何帶電氣連接的桑拿爐。

    多年來,憑藉我們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我們始終專注於客戶需求,提供先進的測試服務,並協助客戶建立、實施和改進管理系統。在此框架下,我們也提供符合EN 16510標準的測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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