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621 摩托车驾驶员机械冲击防护服

EN 1621 摩托车驾驶员机械冲击防护服

欧洲标准“EN 1621 摩托车手防机械冲击防护服”由以下以同一标题发布的小节组成:

EN 1621 摩托车驾驶员机械冲击防护服

  • 标准“EN 1621-1 第 1 部分:防撞保护装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描述了用于摩托车骑手服装或作为独立产品使用的防撞保护装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这些测试方法用于评估摩托车骑行时穿戴在肢体关节处的防撞保护装置的防护性能。

摩托车骑手肢体保护装置的性能等级分为两个:1级和2级。保护装置传递的力越小,产品的防护性能就越高。要符合标准,最大传递力平均值必须低于35 kN,且不得超过50 kN。该标准包含可选的冲击测试,以评估其在高温(+40摄氏度)和低温(-10摄氏度)环境下的性能。

标有 EN1621-1 的保护器适用于除背部以外的几乎所有身体部位(肩膀、肘部、臀部、膝盖、关节)。

就本标准而言,适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 防护区域:为对身体的某一部分提供防护并经受一定试验而设计的防护装备的特定区域。
    • 屏蔽:一种吸收能量或消散冲击的材料的排列,旨在为屏蔽区域提供一些保护。
    • A 型保护器:这些保护器尺寸较小。它们通常(但不限于)针对小型驱动器进行了优化。
    • B 型保护器:这类保护器尺寸较大。它们通常(但不限于)针对较大的驱动器进行优化。
    • 试验区:进行冲击试验的区域。其尺寸和形状由模板决定。
    • 模板:由柔性材料制成的用于验证最小保护面积的辅助工具。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大于50毫米的线性尺寸应以正负2%的偏差为准,50毫米以下的尺寸应以正负1%的偏差为准。肢体关节护具应配备紧固装置,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固定到位。本要求不适用于内置于或嵌入服装的护具。

除耐汗渍色牢度要求外,材料必须符合EN 340中关于材料无害性的要求。可能与用户皮肤接触的成分材料的耐水色牢度必须根据本标准进行测定,且多纤维参考织物任何成分的沾色灰卡必须至少达到4级。

摩托车手肢体关节保护装置必须提供符合表格中最小尺寸的保护区域。测试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

身体保护区分类如下:

    • 肩部:保护性“S”
    • 肘部和前臂:保护器“E”
    • 臀部:保护性“H”
    • 膝盖和胫骨上部:保护性“K”
    • 膝盖、胫骨上中部:保护器“K + L”
    • 保护器“K”下的腿:保护器“L”

保护区的尺寸必须符合标准中给出的表格。

  • 标准“EN 1621-2 第 2 部分:摩托车骑手背部保护器 - 要求和测试方法”规定了摩托车骑手背部保护器的要求。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背部保护器可在摩托车事故中提供一定的保护,防止因撞击路面而造成的伤害。它们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撞击其他车辆等物体造成的伤害。

EN 1621-2 专门用于背部和腰部保护装置。其设计和测试方法与用于测试肢体保护装置的 EN 1621-1 类似,但砧座和冲击头的几何形状有所不同,以便更好地模拟背部保护装置的操作。

该标准涵盖三种不同类型的背部保护装置,旨在鼓励不同摩托车运动类型和骑手采用经过认证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装置包括全背、中背和下背(腰部)保护装置。强制性冲击试验必须在常温常压和水解老化条件下进行。

摩托车手背部保护装置设定了两个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平均最大传输力必须低于18 kN,且不得超过24 kN。该标准还包括可选的冲击测试,以评估其在高温(+40摄氏度)和低温(-10摄氏度)环境下的性能。

摩托车骑手的背部保护装置必须满足一般要求,例如使用安全、佩戴舒适和适合用途。

建筑材料及其内容物不得对接触者造成危害。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信息中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产品不含其所知的有害物质。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关产品安全处置和处理以及机械拆卸或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的指导。

摩托车手的背部保护装置必须具有由使用者的体型决定的最小保护区。

符合 EN1621-2 标准的保护器仅经过背部保护认证。

  • 标准“EN 1621-3 第 3 部分:摩托车手胸部保护器 - 要求和测试方法”规定了摩托车手胸部保护器必须提供的最低保护。该标准涵盖了保护器在撞击下的性能要求、测试方法细节、尺寸要求、人体工程学要求、无害性、标签和信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对机械冲击和胸部跌落提供有限保护的产品。如果产品设计仅用于防护飞石(常用于越野摩托车骑行),则适用 EN 14021。

EN 1621-3 标准涵盖两种不同的保护器设计:分体式保护器和全保护器,旨在鼓励不同摩托车学科和骑手类型采用经过认证的保护措施。

摩托车手胸部保护器的抗冲击性能等级规定有两种:

    • 1 级保护装置:由软材料制成的保护装置,可吸收冲击力但不能分散冲击力。
    • 二级防护:指由更硬的材料制成的防护装置,能够吸收和分散冲击力。二级防护装置提供更强的防护,但重量可能更重,并且可能需要遵守约束规定。

该标准包括可选的冲击测试,以评估高温(正温40度)和低温(负温10度)环境下的性能。

摩托车手的胸部护具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舒适性和适用性的一般要求。胸部护具必须配备紧固或调节装置,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在原位。此要求不适用于内置于或嵌入衣物的护具。

其无害性必须符合EN 1621-1标准的要求。

摩托车骑手的胸部保护器必须提供最小的保护面积。全胸部保护器和分体胸部保护器的定义见标准中提供的图表。

  • 标准“EN 1621-4 第 4 部分:摩托车手充气式护具 - 要求和测试方法”描述了摩托车骑手使用的机械激活式充气式护具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摩托车骑手佩戴的护具的最低防护等级、充气囊的最短介入时间以及护具应提供的最低防护。该标准的要求适用于各种充气式护具设计,涵盖所有声称需要保护的身体部位及其组合。本标准涵盖的充气式护具可以集成到摩托车骑行服中,也可以与适当的防护系统配合使用单独佩戴。

本标准涵盖事故中系统性能的要求以及测试方法的细节,包括尺寸、人体工程学、无害性、标签和信息提供方面的要求。除机械激活式约束装置外,充气式约束装置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摩托车防护装备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舒适佩戴和适用性等一般要求。标准中的表格概述了这些要求。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数值和线性尺寸均应以正负2%的偏差表示。

该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手充气式防撞护具的两种性能等级:1级:旨在提供充分防护的护具;2级:提供比1级产品更高防护性能的产品。充气式护具必须能够保护佩戴者免受冲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充气,因此使用每秒至少200帧的高速摄像机对充气过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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