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IEC 60825-4激光产品安全 - 第4部分:激光防护装置”中,规定了激光加工机加工区域周围的激光防护装置,要求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例如,激光防护装置)。服务)和专有激光防护功能进行了解释。

该标准适用于防护罩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透明(可见光透射)显示器和观察窗、面板、激光幕和墙壁。对于激光产品的光路组件、光束挡板和不覆盖加工区域的保护外壳的其他部件的要求包含在标准“IEC 60825-1 激光产品安全 - 第 1 部分:设备分类和要求”中。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
就本标准而言,除了 IEC 60825-1 中给出的定义外,还适用以下定义:
激光防护罩必须符合 ISO 12100-2 标准,包括防护罩的一般要求以及有关其位置和紧固方法的更具体要求。此外,当激光防护罩暴露在达到可预见的暴露极限的激光辐射时,在其预定位置不得对其背面或其他表面造成任何相关危险。相关危险的例子有:高温、有毒物质释放、火灾、爆炸、电力。可预见暴露限值的评估包含在标准附录(附录 B)中。
当激光防护罩的前表面暴露于可预见的暴露限值的激光辐射时,激光防护罩可防止从其后表面进入的激光辐射在维护检查间隔期间的任何时间超过 1 级可达到的发射限值。自动激光加工机的维护检查间隔最小值为8小时。在预期工作条件下,激光防护装置的预期寿命必须满足此要求。这一要求意味着激光辐射的低透射率和对激光诱导损伤的抵抗力。
有些材料可能会因老化、暴露于紫外线辐射、某些气体、温度、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而失去其保护性能。此外,即使没有可见的损坏,某些材料也会在高强度激光照射下传输激光辐射。
主动激光保护 主动保护 保护时间超过激光终止时间,达到可预测的暴露限值。主动保护终止信号的生成会导致可见或可听警告。激光发射重新启动之前需要手动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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