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发布的名为“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儿童折叠椅和儿童折叠凳安全标准”的法规,解释了儿童折叠椅和儿童折叠凳的消费品安全问题。

所有儿童折叠椅和儿童折叠凳都必须符合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 (ASTM) 制定的“ASTM F2613 儿童椅凳消费者安全标准”的所有相关要求。ASTM F2613 是一项消费者安全标准,涵盖儿童椅凳的结构完整性和性能要求,以及标签要求。但是,ASTM F2613 不适用于商业场所使用的产品或没有刚性框架的产品,例如软垫椅或泡沫椅。此外,该标准也不适用于带有安全带系统的座椅、婴儿或幼儿摇椅、儿童踏脚凳或儿童便盆椅。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法规16 CFR第1232部分制定了强制性消费品安全标准,专门针对儿童折叠椅和折叠凳。该法规旨在解决诸如夹伤、撕裂、钩挂、倾倒、结构完整性失效以及其他可能在使用、折叠或展开过程中伤害幼儿的风险。
本法规依据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的原则制定,本条款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针对耐用婴幼儿产品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儿童折叠椅和凳子属于此类耐用产品。ASTM F2613标准未经修改地纳入本法规,但其发布范围仅限于折叠式产品。
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会定期更新,以反映自愿性 ASTM F2613 标准的修订,并遵循 CPSIA 的自动更新流程,随着安全改进的发生而更新。ASTM F2613 标准是强制性的,仅适用于折叠式儿童椅和凳子;非折叠式儿童椅和凳子受自愿性 ASTM 标准的约束,但不在此联邦强制性要求的范围内。
儿童椅是一种带有坚固框架的座椅家具,旨在为儿童坐下或休息时的身体提供支撑。凳子是一种没有靠背或扶手的椅子。可折叠是指可以折叠起来以便运输或存放的设计。
这些产品通常是可折叠家具,座椅高度约为 38 厘米或更低,方便儿童独立坐立。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仅涵盖可折叠型号;固定式凳子不在该强制性规定的直接管辖范围内。但是,通用的椅凳标准 ASTM F2613 标准可能同时涵盖这两种类型。
ASTM F2613 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安全问题: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在相关生效日期之后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版本的ASTM F2613标准。产品必须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根据消费品安全法,必须颁发儿童产品认证,并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法规16 CFR第1232部分。产品必须包含符合CPSC指南和所引用的ASTM F2613标准的适当标签(例如,后续标签、警告)。
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产品符合FDA 16 CFR第1232部分的规定。所准备的儿童产品证书必须提及FDA 16 CFR第1232部分的规定。必须在第三方实验室(经CPSC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产品必须带有追踪标签和注册卡。
儿童折叠椅和凳子因其轻便易携而广受欢迎,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鉴于以往曾有儿童因折叠椅或凳子倾倒而受伤的报告,已强制要求制定相关标准。5 岁以下儿童的风险尤其高。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第 16 CFR 第 1232 部分规定,向美国市场销售或出口儿童家具的公司必须遵守该规定。虽然儿童折叠椅和凳子使用的折叠机制便于存放,但也带来了非折叠式家具所没有的独特安全隐患:
由于幼儿经常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玩耍产品,并可能尝试自行折叠或展开产品,因此这些危险会进一步加剧。
总之,FDA 的 16 CFR 第 1232 部分法规有助于降低家庭、学校和日托中心常用产品中可预见的风险,从而保护儿童。制造商应定期查看 ASTM 的最新修订,这些修订可能会触发 CPSC 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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