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标准“EN 417 用于便携式设备的液化石油气用不可再充装金属气瓶(带或不带阀门)- 结构、检验、测试和标记”规定了用于便携式设备的不可再充装金属气瓶(带或不带阀门)的材料、结构、检验和标记要求,这些气瓶符合标准“EN 521 特定液化石油气用具技术规范 - 便携式蒸汽压力液化石油气用具”的要求。

不可再填充的金属气瓶是一次性密封容器,由金属(通常为钢或铝)制成,用于容纳丁烷、丙烷或异丁烷等液化石油气。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用于盛装焦化液化石油气或液化石油气与丙二烯、甲基乙炔、二甲醚或等效物的稳定混合物的气瓶,总容量在50毫升至1000毫升之间,前提是气瓶内气体在50°C时产生的压力不超过13,2巴。但是,对于总容量不超过150毫升的气瓶,这些气体的焦化是可选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根据 2008/47/EEC 指令制造、填充、测试和标记的气雾剂分配器。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带有一体式不可更换气体容器的设备,或用于填充此类容器的气筒(例如打火机)。
储气筒主体和阀杯(如有)必须由金属制成,密封材料除外。储气筒主体金属的成分和机械性能必须在材料制造商提供的文件中详细说明。
容器、阀门、任何内衬、外涂层、内部泄漏限制器和密封件所用的材料必须与气瓶所容纳的气体相容,并且必须能够承受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理可预见的机械、热和化学条件。用于容纳液化石油气和甲基乙炔混合物的气瓶不得使用含铜量超过70%的材料制造。
本标准对设计和施工要求规定如下:
另一方面,可刺穿式气瓶不得配备阀盖。可刺穿式气瓶必须配备内部泄漏限制器。对于200型气瓶(内径86毫米,约含190克气体),必须保持标准规定的尺寸。其他容量、尺寸和形状的可刺穿式气瓶是允许的,前提是它们不能插入或被专为200型气瓶设计的设备刺穿。
EN 417 标准是一项欧洲标准,规定了用于野营炉、提灯和取暖器等便携式设备的一次性金属气瓶的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涵盖一次性(一次性)气瓶的结构、材料、设计、安全和测试。它通常适用于填充丁烷、丙烷或异丁烷等气体的气瓶。其目的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耐压并密封良好以防止泄漏。该标准尤其适用于气瓶制造商、安全和质量检查员以及依赖便携式气体燃料的户外设备制造商和用户。
本标准规定了不可再充装金属气瓶的主要测试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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