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3414-1 鋼絲繩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務用吊索

EN 13414-1 鋼絲繩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務用吊索

歐洲標準「EN 13414-1 鋼絲繩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務用吊索」描述了一般起重服務用鋼絲繩吊索的構造要求、吊索工作負載極限的計算要求、驗證、認證和標記。本標準涵蓋符合 EN 8-60 的單腳、雙腿、三腿和四腿吊索,帶有套圈或拼接式眼端以及拼接式或套圈式無盡吊索,由纖維或鋼芯的 6 股普通折疊鋼絲繩和鋼芯的 12385 股普通折疊鋼絲繩製成,直徑為 4 毫米至 8 毫米。

EN 13414-1 鋼絲繩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務用吊索

本標準假設工作係數(安全係數)為五。不包括一次性衣架。也不包括附加孔眼的配套衣架套裝。同樣,本標準不適用於本標準發布日期之前由 CEN 生產的衣架。

水標準涵蓋的危險在第 4 條中定義。這些鋼絲繩吊索用於提升物體、材料或貨物。標準附件(附件 A)中包含了有關應隨查詢或訂單提供的資訊的指南。該標準的第二部分給出了有關使用和維護的信息,包括工作溫度範圍。

就本標準而言,除了 EN 12385-2 中給出的術語和定義外,還適用以下定義:

  • 一般起重服務用鋼絲繩吊索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單件式腿或環形吊索組成的組件,專為各種起重作業而設計,而不是為特定的起重應用而設計。
  • 終端配件是指永久連接在吊索上端或下端的連桿、掛鉤、鉤子或類似裝置,用於將吊索連接到負載或起重機機械上。
  • 主環是指構成吊索上端的環,吊索透過主環與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機械的吊鉤連接。中間主鏈環是指用於將吊索的一條或兩條腿連接到主鏈環的鏈環。互連器可與主連結組合以形成永久主連結組件。
  • 吊索的工作負載極限是指吊索在一般使用中被允許承載的最大質量。
  • 主管人員是指經過適當訓練、具備知識和實務經驗且接受指示以確保進行必要的測試和檢查的指定人員。

從危害性來看,負載的意外釋放或因鋼絲繩吊索故障而導致負載的釋放會直接或間接地危及危險區域內人員的安全或健康。標準中提供的表格包含需要採取行動來降低風險評估確定的鋼絲繩懸掛所特有且重要的風險的危險。

在本標準中,眼睛的形成解釋如下:

  • 帶有套圈固定的吊耳的衣架:用套圈固定的吊耳必須符合 EN 13411-3 標準。懸掛腿末端套圈內端之間的直繩的最小長度應為繩索公稱直徑的 20 倍。
  • 附吊耳的衣架:吊耳必須符合 EN 13411-2 標準。拼接尾部之間的直繩最小長度必須至少為公稱繩索直徑的15倍。
  • 硬眼:硬眼必須配備符合 EN 13411-1 的套圈,並依照設計師的指示進行安裝。
  • 軟眼:軟眼的周長至少應為四倍繩索撚距。可以安裝馬鐙來保護軟眼的承載面。
  • 終端配件:任何主連接的工作負荷極限必須至少等於懸掛裝置的負載極限。任何連接到三腳或四腳吊索上的繫索的工作負荷極限應至少等於吊索其中一條腿上吊索工作負荷極限的 1,6 倍。底部端子配件的工作負載極限必須至少等於其所連接的支架的工作負載極限。帶鎖扣的鍛鋼起重吊鉤必須符合 EN 1677 標準。使用夾具時,必須符合 EN 13889 標準。

單腳吊架應為標準中表格所示類型,有或沒有終端配件,如配件或掛鉤。使用端子配件時,眼端始終裝有套圈。

長度應為吊索支撐點之間測量的長度。套圈固定的吊索的測量長度與標稱長度的差異不得超過繩索直徑的兩倍或標稱長度的 1%,以較大者為準。組合吊索的測量長度與標稱長度的差異不得超過繩索直徑的四倍或標稱長度的 2%,以較大者為準。

當單腳吊索打算成對使用時,套圈環眼吊索的成對長度差異不得超過繩索直徑或公稱長度的 0,5%,以較大者為準。

我們的組織擁有一支強大的員工隊伍,密切關注世界科技領域的發展並不斷提升自己。在為各行業的公司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工作中,還包括根據標準「EN 13414-1 鋼絲繩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務用吊索」進行的測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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