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標準「EN 12372 天然石材測試方法 - 集中荷載下抗彎強度的測定」描述了一種測定天然石材在集中荷載下抗彎強度的測試方法。該標準包含規格和產品測試技術程序。此方法的原理是將樣品放入兩個圓柱體中,並從中間逐漸施加荷載。測量斷裂荷載並計算抗彎強度。

測試中使用的設備包括:
除非另有要求,否則取樣不屬於測試實驗室的責任。應從同質批次中至少選取10個樣品。用作標準參考的樣品表面應經過鋸切、珩磨或拋光處理。
用於技術測試的樣品可以是成品,也可以是從板材或其他半成品或成品上鋸切下來的樣品。如果樣品表面有紋理(例如,火焰錘擊、荔枝錘擊、噴丸處理),則必須在報告中註明紋理的性質。如果樣品帶有網狀物或類似的加固材料,則必須在測試前將其移除,或在測試報告中註明其存在。必須報告樣品的尺寸。
對於最大粒徑小於25毫米的石材,首選尺寸為50毫米 x 50毫米 x 300毫米,每個尺寸的公差為正負3毫米。其他尺寸也可,但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支撐輥之間的距離應等於厚度的五倍。
支撐滾輪之間的距離公差必須為正負 1 毫米。
如果石材呈現各向異性面(例如,層理、葉理),則應按照圖中所示的至少一種排列方式製備樣品,並在每個樣品上用至少兩條平行線標記各向異性面的方向。若已知石材各向異性面方向的用途,則應在使用過程中施加於受力表面的力進行試驗。若石材用途未知,但樣本上標示了各向異性面的方向(至少以兩條平行線),則應依照圖中所示的三種排列方式分別進行試驗。樣品總數應為10的3倍。
樣品應在 70°C ± 5°C 或 40°C ± 5°C 的溫度下乾燥至恆重。對於地質定義的大理石,40°C 被認為是合適的。當兩次稱重間隔 24 小時 ± 2 小時的稱重結果差異不超過第一次稱量的 0,1% 時,即為恆重。乾燥後,在測試前,樣本應儲存在 20°C ± 5°C 的溫度下,直到達到熱平衡。測試應在 24 小時內進行。
試驗過程中,清潔圓柱體表面,並清除與圓柱體接觸的樣品表面的鬆散砂粒。將樣品放置在支撐圓柱體的中央。將加載圓柱體放置在樣品中央。以0,25±0,05 MPa/s的速率逐漸增加負荷,直到樣品斷裂。將斷裂負荷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10 N,並記錄斷裂位置。在斷裂面附近測量樣本的寬度和厚度,尺寸以毫米為單位,精確到0,1毫米。
每個試樣的抗彎強度均以標準中給出的公式計算。結果精確到0,1兆帕。若斷裂點偏離試樣中心,即試樣中心支撐柱之間距離超過15%,或因有缺陷(例如脈紋或裂痕)而斷裂,則應在試驗報告中註明。偏離中心斷裂的情況在標準附錄(附錄B)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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