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ISO 16535 建築用隔熱產品-浸泡法測定長期吸水率

EN ISO 16535 建築用隔熱產品-浸泡法測定長期吸水率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隨後發布的歐洲標準「EN ISO 16535 建築隔熱產品 - 浸泡法測定長期吸水率」描述了用於測定試驗樣品長期吸水率的設備和程序。這些程序適用於隔熱產品。

EN ISO 16535 建築用隔熱產品-浸泡法測定長期吸水率

標準包括兩種方法:

  • 方法一:部分浸泡
  • 方法二:完全浸泡

部分浸沒式長時間吸水試驗旨在模擬長時間暴露於水中所引起的吸水情況。完全浸沒式長時間吸水試驗與現場條件無直接關係,但在某些應用中,對於某些產品而言,已被視為相關測試條件。

原則,

  • 在部分浸沒法中,透過測量試體底部與水接觸28天後的質量變化來確定部分浸沒的長期吸水量。在方法1A中,透過排水去除附著在試體表面且未被試體吸收的多餘水分,或在方法1B中,透過扣除初始吸水量來計算。
  • 方法2(全浸法)透過測量試樣在28天內完全浸沒在水中時的質量變化來確定全浸法下的長期吸水率。方法2A中,透過瀝乾水分去除附著在試樣表面且未被試樣吸收的多餘水分;方法2B中,透過扣除初始吸水量來計算。方法2C利用阿基米德原理,無需將試樣從水箱取出即可測定吸水率。

這些測試中使用的設備必須具有以下設備:

  • 能夠測量測試樣品品質的天平,精度為 0,1 克。
  • 一個水箱,內含一個將水位保持在正負2毫米範圍內的裝置,以及一個將試樣固定在所需位置的裝置。圖中給出了測試裝置的範例。固定試樣的裝置所涵蓋的面積不得超過暴露在水中的試樣橫截面積的15%。該裝置的設計應能保持試樣的原始形狀。
  • 自來水溫度調整至23°C±5°C。如有異議,應使用去離子水。熱帶國家的條件和測試條件可能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溫度應為27°C±5°C,並且必須在測試報告中註明。
  • 排水設備。示例如圖。

試件厚度應等於原產品厚度。試件應為邊長為 200 毫米±1 毫米的方棱柱體。試件數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或其他絕熱產品技術規範的規定。若無此類規範,則至少應使用四個試件。若無產品標準或其他技術規範,試件數量可由雙方商定。試件切割時應不包括原產品的邊緣。試件的製備方法不得顯著改變產品的原始結構。任何外表面、飾面和/或塗層均應保留。如有必要,具體的製備方法在相關產品標準或其他絕熱產品技術規格中有所規定。

測試樣品必須在 23°C (+/- 5°C) 下保存至少 6 小時。如有異議,則必須將樣品在 23°C (+/- 2°C) 和 50% (+/- 5%) 相對濕度下儲存至少 6 小時,儲存時間以相關產品標準中的規定為準。熱帶國家的儲存條件可能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儲存條件必須為 27°C (+/- 5°C) 和 65% (+/- 5%) 相對濕度,並保存至少 6 小時,且必須在測試報告中明確說明。

測試應在攝氏23度±5度的環境下進行。如有異議,則應在攝氏23度±2度的環境下進行。熱帶國家的測試條件可能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測試條件應為攝氏27度±2度,相對濕度50%±5%,且必須在測試報告中明確說明。

試驗方法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或其他隔熱產品技術規範的規定。若無此類規範,可由雙方協商決定。長期吸水率應在浸泡28天後測定。如有要求,也可在較短的時間間隔內讀數,例如浸泡7天和14天。試驗前,應依照ISO 29768標準測量試樣尺寸,精確到0,5毫米。如果浸泡期後發現任何尺寸變化,則應重新測量試樣尺寸。

部分浸泡長期吸水法如下:

  • 方法 1A(排水):稱量試驗樣品,精確到 0,1 克,以確定初始質量 m0。試驗進行時,樣本的一半朝上,另一半朝下。將試驗樣品放入空水箱中,施加足夠的負載,使加水時樣品部分浸沒。小心地在水箱中加水,直到試驗樣本底部距離水面 10 毫米±2 毫米。試驗期間水位應保持恆定。 28 天后,取出試驗樣品,垂直放置在 45 度傾斜的過濾器中,瀝乾 10 分鐘±0,5 分鐘。再次稱量試驗樣品以確定其質量。
  • 方法 1B(扣除初始吸水量):稱量測試樣品,精確至 0,1 克,以確定其初始質量。測試時,一半樣品朝上,另一半朝下。將測試樣本放入水槽中,部分浸沒,底面低於水位 10 毫米±2 毫米。 10 秒後,將樣品水平取出,並在 5 秒內放入已知質量的塑膠托盤中。再次稱量托盤,並加入測試樣品,以確定測試樣品的質量,包括初始吸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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