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3414-1 钢丝绳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务用吊索

EN 13414-1 钢丝绳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务用吊索

欧洲标准“EN 13414-1 钢丝绳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务用吊索”描述了一般起重服务用钢丝绳吊索的构造要求、吊索工作负载极限的计算要求、验证、认证和标记。本标准涵盖符合 EN 8-60 的单腿、双腿、三腿和四腿吊索,带有套圈或拼接式眼端以及拼接式或套圈式无尽吊索,由纤维或钢芯的 6 股普通折叠钢丝绳和钢芯的 12385 股普通折叠钢丝绳制成,直径为 4 毫米至 8 毫米。

EN 13414-1 钢丝绳吊索 - 安全 - 第 1 部分:一般起重服务用吊索

本标准假设工作系数(安全系数)为五。它不包括一次性衣架。也不包括带有附加孔眼的配套衣架套装。同样,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发布日期之前由 CEN 生产的衣架。

水标准涵盖的危险在第 4 条中定义。这些钢丝绳吊索用于提升物体、材料或货物。标准附件(附件 A)中包含了有关应随查询或订单提供的信息的指南。该标准的第二部分给出了有关使用和维护的信息,包括工作温度范围。

就本标准而言,除 EN 12385-2 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适用以下定义:

  • 一般起重服务用钢丝绳吊索是指由一个或多个单件式腿或环形吊索组成的组件,专为各种起重作业而设计,而不是为特定的起重应用而设计。
  • 终端配件是指永久连接在吊索上端或下端的连杆、挂钩、钩子或类似装置,用于将吊索连接到负载或起重机械上。
  • 主环是指构成吊索上端的环,吊索通过主环与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的吊钩相连接。中间主链环是指用于将吊索的一条或两条腿连接到主链环的链环。互连器可与主链接组合以形成永久主链接组件。
  • 吊索的工作负载极限是指吊索在一般使用中被允许承载的最大质量。
  • 主管人员是指经过适当培训、具备知识和实践经验且接受指示以确保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检查的指定人员。

从危害性上看,负载的意外释放或者由于钢丝绳吊索故障而导致负载的释放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危险区域内人员的安全或健康。标准中提供的表格包含需要采取行动来降低风险评估确定的钢丝绳悬挂所特有且重要的风险的危险。

在本标准中,对眼睛的形成解释如下:

  • 带有用套圈固定的吊耳的衣架:用套圈固定的吊耳必须符合 EN 13411-3 标准。悬挂腿末端套圈内端之间的直绳的最小​​长度应为绳索公称直径的 20 倍。
  • 带吊耳的衣架:吊耳必须符合 EN 13411-2 标准。拼接尾部之间的直绳最小长度必须至少为公称绳索直径的15倍。
  • 硬眼:硬眼必须配备符合 EN 13411-1 的套圈,并按照设计师的指示进行安装。
  • 软眼:软眼的周长至少应为四倍绳索捻距。可以安装马镫来保护软眼的承载面。
  • 终端配件:任何主连接的工作负荷极限必须至少等于悬挂装置的负荷极限。任何连接到三腿或四腿吊索上的系索的工作负荷极限应至少等于吊索其中一条腿上吊索工作负荷极限的 1,6 倍。底部端子配件的工作负载极限必须至少等于其所连接的支腿的工作负载极限。带锁扣的锻钢起重吊钩必须符合 EN 1677 标准。使用夹具时,必须符合 EN 13889 标准。

单腿吊架应为标准中表格所示类型,带或不带终端配件,如配件或挂钩。当使用端子配件时,眼端始终装有套圈。

长度应为吊索支撑点之间测量的长度。用套圈固定的吊索的测量长度与标称长度的差异不得超过绳索直径的两倍或标称长度的 1%,以较大者为准。组合吊索的测量长度与标称长度的差异不得超过绳索直径的四倍或标称长度的 2%,以较大者为准。

当单腿吊索打算成对使用时,套圈环眼吊索的成对长度差异不得超过绳索直径或公称长度的 0,5%,以较大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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