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3844-1 非金屬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測定

EN 3844-1 非金屬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測定

歐洲標準《EN 3844-1 航空航天系列-非金屬材料的可燃性-第1部分:小型燃燒器試驗,垂直-垂直火焰蔓延的測定》描述了一種用於測定部分或全部非金屬材料的垂直火焰蔓延和續焰時間的試驗方法。此試驗方法也用於測試必須符合垂直本生燈試驗測試標準的非金屬材料:

EN 3844-1 非金屬材料的可燃性-垂直火焰蔓延的測定

  • 火焰施加時間為 60 秒
  • 火焰施加時間為 12 秒

它用於評估航空航天內飾中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或結構,但也可用於適用採購和監管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應用。本標準應用於測量和描述非金屬材料、產品或組件在受控實驗室條件下對熱和火焰的反應特性,不應用於定義或評估材料、產品或組件在實際火災條件下的火災危險或火災風險。但是,本測試的結果可作為火災風險評估的要素,該評估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以評估特定最終用途的火災危險性。

就本標準而言,適用以下術語和定義:

  • 火焰施加時間是指燃燒器火焰作用於樣本的時間長度。
  • 續焰時間是指燃燒器火焰從樣本移開後樣本繼續燃燒的時間(以秒為單位)。
  • 滴落火焰後時間是指任何燃燒物質從樣本落至試驗箱底部後持續燃燒的時間(以秒為單位)。如果滴落不只一滴,則報告的滴落火焰後時間是指最長的燃燒滴落的時間。如果後續的燃燒滴落重新點燃了先前的燃燒滴落,則報告的滴落火焰後時間是指所有燃燒滴落的總時間。
  • 燃燒長度是指從樣本原始邊緣到測試樣本因燃燒而損壞的最遠痕跡的距離(以毫米為單位)。這包括部分消耗、燒焦或脆化的區域,但不包括煙燻、染色、翹曲或變色的區域,或材料因受熱而收縮或熔化的區域。

此測試方法在垂直放置的試樣上進行。將規定參數的燃燒器火焰作用於試樣,並持續規定的時間。測量續焰時間和燃燒長度。測量熔滴的形成和續焰時間。

測試應在標準圖示所示的無風試驗箱或其他等效封閉空間內進行。圖中給出了合適測試箱的詳細資訊和尺寸。如果結果相似,可以使用更大尺寸的試驗箱。試驗箱底面應使用1毫米厚的金屬板。建議將試驗箱的整個內後壁塗成霧面黑色,以便於觀察試樣。可在內後表面放置一面鏡子,以便於觀察隱藏的表面。建議將試驗箱放置在排氣罩內,以便在每次測試後清理煙霧和煙灰。

必須配備一個樣品支架,其最小樣品開口面積為 50 毫米 x 305 毫米。樣品支架必須由耐腐蝕金屬製成。對於無法安裝在樣品支架上的小部件,可使用梳子進行測試。

燃燒器應為本生燈或蒂裡爾燈,內徑為 9,5 毫米,並配備針形閥以調節氣體流量和火焰高度。不得向燃燒器直接供氣或吸入空氣。符合 ASTM-D 5025 標準的本生燈被認為是可接受的。應使用甲烷氣體作為燃燒器燃料。如果甲烷含量超過 90%,則可以使用天然氣。

圖中顯示了所需的燃氣連接和適用的安裝。必須在燃氣供應系統和燃燒器之間安裝一個控制閥系統,其輸送量設計為在燃燒器入口處以17±2 kPa的壓力向燃燒器供氣。

應使用火焰指示器。指示器應有兩個高度指示點,例如,在燃燒器頂部上方22毫米和38毫米處標記。當火焰調節正確時,火焰尖端位於38毫米處;對於純甲烷,火焰內錐的尖端位於22毫米處。火焰高度指示器可以是可拆卸的。

設定高度後,使用校準的溫度計和專用熱電偶測量火焰溫度。熱電偶的尖端應完全浸入火焰中。火焰溫度至少應為 843°C。

至少應準備並測試三個樣品。對於可能具有各向異性可燃性的材料,應從兩個方向對樣品進行測試。

樣品必須至少為 75 毫米 x 305 毫米的矩形,除非飛機上實際使用的尺寸較小。如果部件結構採用多種厚度,則以最小厚度進行測試。厚度超過 13 毫米的泡棉零件(例如座墊)以 13 毫米的厚度進行測試。

樣品需在23°C (72°F) ± 2°C 和 50% ± 5% 相對濕度 (RH) 的條件下保存至少 24 小時。每次僅從保存的培養基中取出一個樣品進行測試。

多年來,我們透過廣泛的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活動,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支援。我們擁有一支強大的團隊,密切關注全球科技發展,並不斷提升自我。此外,我們還提供符合 EN 3844-1 航空系列 - 非金屬材料可燃性 - 第 1 部分:小型燃燒器垂直燃燒試驗 - 垂直火焰蔓延測定標準的測試服務。

Whats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