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 (FAA) 制定的聯邦航空條例 (FAR) 第 14 部分第 33 條概述了適航標準範圍內的飛機發動機要求。

本節規定了飛機引擎型號合格證及其改裝的適航標準。每位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申請的飛機引擎符合本節的適用要求。
14 CFR 子部分 B 包含設計和構造要求。 本小節描述活塞和渦輪飛機發動機的一般設計和構造要求。 發動機所用材料的兼容性和耐用性,
發動機設計和製造中使用的材料應將火災發生和蔓延的可能性以及火災在正常運行和故障條件下的影響降至最低。 設計、製造和安裝用作防火牆的發動機部件必須是不可燃的,其構造使得危險量的空氣、液體或火焰不能繞過或穿過防火牆,並且必須是防腐蝕的。
發動機設計和構造應盡量減少大修期間發動機不安全狀況的發展。 壓縮機和渦輪轉子箱的設計必須確保包含轉子葉片故障造成的損壞。 作為發動機型式設計一部分的螺旋槳葉片控制系統的每個部件都必須滿足本節所述的要求。
發動機設計和構造應在飛機運行的預期條件下提供必要的冷卻。
對發動機控制系統的要求適用於作為發動機型號設計、控制、限製或監測發動機運行的一部分並且對發動機持續適航是必要的任何系統或設備。
在本組織為各行各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中,我們還根據聯邦航空條例 CFR 14 第 33 部分,利用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飛機發動機適航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