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CFR 第 1611 部分《易燃織物法》規定 - 第 1611 部分乙烯基塑膠薄膜可燃性標準
根據聯邦法規 (CFR) 發布的「16 CFR Part 1611 乙烯基塑膠薄膜易燃性」標準的目的是頒布符合易燃織物法要求的乙烯基塑膠薄膜易燃性最低標準。本標準涵蓋的材料是非剛性、無背襯的乙烯基塑膠薄膜,包括透明、半透明和不透明材料,無論是普通的、壓花的、模製的還是其他表面處理的。

可燃性的一般要求是,當材料按照本標準所述的方法用SPI可燃性測試儀進行測試時,根據加工過程進行的縱向五次測定和橫向五次測定的平均值,燃燒速率不應超過30,5毫米。
可燃性測試中使用的設備應基本上按照標準中給出的圖進行安裝,並應包括:
- 樣品架:具有獨立上部和下部部分的可拆卸、平坦的樣品架必須具有標準中所示的形狀和尺寸。樣品由圍繞樣品側面的頂部和底部部分的緊密密封支撐。機架的中間部分包含一個開放的“U”形區域,樣品在其中燃燒。當機架以 45 度角安裝的導軌滑入櫃內時,樣品靠近點火器火焰的彎曲部分是垂直的,其餘部分呈 45 度角。開關執行器由安裝在機架一側的匹配彈簧組成,一個位於開口端的彎曲部分之外,另一個位於「U」形支架的封閉端。在發射之前,透過適當纏繞在樣品上並牢固地連接到架上的棉線將彈簧按壓並固定到位。當火焰到達這些螺紋時,彈簧被釋放,從而啟動精密計時器的微型開關。
- 點火器火焰:點火器火焰應在22號皮下注射針噴嘴的尖端產生。點火器應放置在櫃內,針尖距樣品表面 14,3 mm,樣品架就位。
- 櫃子:櫃子應在測試過程中保護點火器火焰和樣品免受氣流影響,但應包括適合目視操作的門或窗、用於容納樣品支架的裝置以及可調節的通風孔,以為樣品的燃燒提供足夠的空氣。它還必須能夠在測試後提供快速通風,以便在測試之間可以去除所有燃燒產物。
- 計時機制:燃燒速率應透過安裝在樣品架上的微型開關的停止時鐘來確定。當樣品火焰燃燒第一根螺紋時,時鐘啟動;當支架上端的螺紋燃燒時,距離第一根螺紋 152 毫米,時鐘停止。計時機構必須能夠顯示小至0,1秒的時間間隔。
- 丁烷:除非另有說明,點火器火焰應使用丁烷氣體。
- 線:重型白色棉線。
- 微型燃燒器。
測試樣本必須寬 76,2 毫米,長 228,6 毫米。它應該沒有褶皺或皺紋。對給定材料的每個方面(機器和橫向)的五個樣品進行測試。調節程序必須符合「ASTM D618-21 測試用塑膠製備標準實務」中所述的方法 B 的要求。
應從停止時鐘讀取燃燒時間並計算燃燒速率。如果可疑值的偏差超過排除可疑值所得平均值的平均偏差的五倍,則應拒絕偏離所有測試平均值的結果。此類可疑值應丟棄並重新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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