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2010 FTP 規則第 11 部分 - 高速船舶的耐火部分測試

IMO 2010 FTP 規則第 11 部分 - 高速船舶的耐火部分測試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標準「IMO 2010 FTP Code Part 11 – 高速船耐火部件測試」描述了專門針對高速船的程序。

IMO 2010 FTP 規則第 11 部分 - 高速船舶的耐火部分測試

此標準適用於耐火隔間,並包含耐火性能標準。它還包括絕緣和完整性標準。

如果高速船上使用的結構需要具有耐火性能,則必須符合此標準。此類結構包括防火隔間、甲板、天花板、襯裡和門。

高速船舶的耐火艙室依本標準附件規定的耐火試驗程序進行試驗及評定。

防火隔間中使用的材料必須是不可燃的或防火的,並根據本標準的附錄進行驗證。本附件也適用於某些結構,例如窗戶、防火閥、管道貫穿件和電纜貫穿件。同樣,本附件也適用於需要防火門控制系統在火災時運作的情況。

當允許在耐火隔間中提供可燃塗層和不燃基材時,如有必要,應根據本附件驗證這些塗層的低火焰蔓延性能。

依照「HSC Code 1994 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MSC.174(79))」或「HSC Code 2000 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MSC.97(73))」的規定建造,用於高速船.XNUMX(XNUMX ))” 安裝的結構必須具有令人滿意的耐火性能並獲得批准。本文中的耐火特性是指透過在火災期間具有隔離性能來隔離/保護一個區域免受鄰近區域火災影響的能力。此類結構包括防火隔間、甲板、天花板、襯裡和門。

對於中度火災危險性,耐火隔間分類為「耐火隔間30級」。重大火災隱患,防火隔間分類為「耐火隔間60級」。

例如,該分類表示為“承重防火甲板 60”和“非承重防火甲板 30”,這意味著包括有關隔間方向的資格以及關於是否符合要求的聲明。 。

防火隔間的測試和報告一般應符合本附錄的要求。如果可能需要額外的解釋、改編或補充要求,則在本標準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對於“防火隔間 30”,測試應持續至少 30 分鐘,對於“防火隔間 60”,測試應持續至少 60 分鐘,或在 HSC 規範 2000 標準允許的情況下,持續一段中間防火時間。

在分類期間內必須符合以下絕緣和完整性性能標準:

  • 絕緣:平均未暴露表面溫升不應超過140度,任何未暴露表面熱電偶記錄的溫升不應超過180度
  • 完整性:未暴露的表面不應有可燃性,脫脂棉墊不應著火,即燃燒或閃爍
  • 不應將間隙指示器插入標準附件中所述的樣品的任何開口中

本附件分三個獨立部分描述了防火隔間的測試:

  • 非承重防火隔間
  • 本附件中假定的 A 級隔間的具有結構金屬芯的承重防火隔間
  • 其他承重防火隔間

在相關和適當的情況下,測試非承重防火隔間所採用的方法遵循本附件中 B 級隔間測試的要求。

在相關和適當的情況下,測試具有結構金屬芯(鋼或鋁)的承重防火隔間所採用的方法遵循本附件中包含的 A 級隔間的測試要求。如果結構芯由鋁製成,則在分級期間的任何時間,結構芯的平均溫度不得超過初始溫度200度以上。

在相關且適當的情況下,測試其他承重耐火隔間所採用的方法遵循本附件中 B 級隔間測試的要求。此外,這些承重艙將接受預期靜載荷的測試,並且必須在入級期內保持其承重能力。

測試樣本的構造、安裝和養護應具有實際使用的典型性。對於垂直隔間,測試樣本暴露部分的最小總體尺寸為寬 2.440 毫米,高 2.500 毫米,如果高度小於 2.500 毫米,則為全高。對於水平隔間(甲板),測試樣本暴露部分的最小總體尺寸為寬 2.440 毫米,長(跨度)3.040 毫米,如果長度小於 3.040 毫米,則為全長。

垂直測試樣本應僅在其頂部和底部支撐,而不是沿其垂直邊緣支撐。水平試樣應僅在其兩端支撐,而不是沿其平行於跨度的側面支撐。

在為各行業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我們的組織憑藉訓練有素的專業員工和先進的技術設備,提供「IMO 2010 FTP 規則第11 章- 火災測試」中定義的測試服務“高速船的耐腐蝕部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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