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IMO 2010 FTP Code Part 5 – 表面可燃性測試(表面材料和主甲板板測試)」標準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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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測試中,至少評估了三個樣品的淬火過程中的臨界通量(火焰蔓延)、持續燃燒的熱量、總熱量釋放、最大熱量釋放速率,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產生的燃燒液滴。
如果產品需要具有低火焰蔓延特性的表面,則產品必須符合此標準。
如果主甲板覆蓋物不易點燃,則必須符合此標準。
當表面材料產品根據應用於不燃和非金屬基材的樣品測試而獲得批准時,該產品應應用於任何類似或更大密度的不燃和非金屬基材(相似密度等於或大於測試時使用的密度的0,75 倍)可定義為大密度),或如果密度大於400 kg/m3,則必須批准任何具有更大厚度的應用。當產品根據應用於金屬基材(例如鋼板或塑膠膜上的薄漆膜)後獲得的測試結果獲得批准時,該產品被批准應用於任何相似或更大厚度(相似厚度)的金屬基材,在測試過程中實現的厚度大於或等於所用金屬基材厚度的0,75倍)。
表面材料和主要甲板覆蓋物依照本標準附錄(附錄1)中規定的防火測試程序進行測試和評估。 40分鐘後可以終止測試。在對艙壁、天花板和甲板覆蓋材料以及主甲板覆蓋物進行防火測試時,有一些樣本顯示出各種現象,導致對材料進行分類變得困難。本標準的附件提供了對此類結果的統一解釋的指導(附件 3)。測試樣品製備指南包含在標準附錄(附錄 4)中。
測定隔間、天花板及類似開放表面的表面材料的總熱值,採用國際標準組織頒布的標準「ISO 1716 產品耐火試驗反應 - 總燃燒熱(熱值)的測定」中規定的測試方法。 (ISO)。本標準規定了彈式熱量計測定定體積產物燃燒總熱的方法。此方法適用於固體產品。
主要甲板塗層是直接塗在甲板塗層上的地板結構的第一層,包括為甲板塗層提供保護或粘合所需的任何主要塗層、防腐化合物或粘合劑。地板結構中甲板覆蓋物上方的其他層是地板覆蓋物。
直接應用於地板上且也是暴露表面的產品,即地板結構的第一層,其上沒有應用其他層,被視為地板並且必須符合地板要求。
如果要求地板覆蓋物具有低火焰蔓延,則所有層都必須符合本節的規定。如果地板覆蓋物具有多層結構,則可能需要對地板覆蓋物的每一層或某些層的組合進行測試。地板覆蓋物的每一層單獨或層的組合必須符合此標準。
甲板覆蓋物上的底漆或類似的薄漆層不需要符合這些要求。
當易燃通風管道必須由低火焰蔓延特性的材料製成時,本章的表面可燃性測試程序以及襯裡和天花板覆蓋物的標準適用於這些管道。如果風管採用均質材料,則測試在風管的外表面進行,而複合材料製成的風管則在兩側進行測試。
如果與絕熱材料和冷服務系統配件絕熱材料一起使用的隔汽層和黏合劑的暴露表面需要具有低火焰蔓延性能,則本標準的覆層和天花板的表面可燃性測試程序和標準適用於這些暴露表面。
A、B 和 F 級截面使用的黏合劑必須由具有低火焰蔓延特性的材料製成。根據本標準的附錄,襯裡和天花板的表面可燃性測試程序和驗收標準適用於黏合劑暴露表面(附錄1)。
在我們的組織憑藉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技術設備為各個行業的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IMO 2010 FTP 規則第5 部分- 表面可燃性測試(表面材料和主甲板塗層測試) )」它還提供標準中定義的測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