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626 建築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GB/T 8626 建築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8626《建築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規定了在零影響輻照下,用小火焰直接衝擊,在一定條件下測試的樣品,測定建築製品可燃性的試驗方法。位置。無需點燃而因火焰而熔化和收縮的產品可透過本標準附錄(附錄 A)中包含的附加程序進行處理。有關測試方法靈敏度的資訊也在標準附錄(附錄 B)中給出。

GB/T 8626 建築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

為便於理解本標準,適用「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術語表」標準中給出的術語和定義。此外,「產品」是指需要了解其資訊的材料、元件或組件。

對於基本上不平坦並且要以其最終使用形式進行測試的產品,如上所述施加火焰。測試報告中應給出保留方法的完整描述。可能需要改變設備或程序,但許多非平面產品通常只需要改變樣品支撐框架。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燃燒器安裝可能不合適,並且可能需要手動處理和使用點火源。

執行測試時,選擇兩種點火時間之一:15 秒或 30 秒。試驗開始時間為點火開始時間。開始試驗時,驗證燃燒室煙囪內的空氣流量符合要求。從調節室中取出6個樣品,測試在30分鐘內完成。如有必要,也可以將樣品從調節室中取出並放入密閉箱內的測試裝置中。將樣品放置在樣品夾中,樣品的兩個邊緣和頂部邊緣被樣品夾封閉,火端距樣品夾底部30mm。樣品框架可以標記,以確保樣品的底邊處於正確的位置。燃燒器角度設定為 45 度,定位器用於驗證燃燒器和樣品之間的距離。將兩張濾紙放置在樣本下方的鋁箔收集托盤中。此過程必須在考試前 3 分鐘內完成。

試驗時,點燃立式燃燒器,等待火焰穩定。調節燃燒器微調閥,用9個測量裝置測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應為 20 毫米加/減 1 毫米。該過程在遠離燃燒器的預定位置進行,以防止樣品意外點燃。每次點燃樣品前應測量火焰高度。

燃燒器沿燃燒器垂直軸傾斜45度,火焰水平前進,直至到達預設的樣品接觸點。一旦火焰接觸到測試樣品,計時裝置就會啟動。火焰持續 15 或 30 秒,然後燃燒器平穩且連續地撤出。

可能需要在表面曝光、邊緣曝光或兩者都進行測試。有關暴露條件的建議包含在相關產品標準中。對於表面暴露,對於所有基本平坦的產品,火焰施加到樣品的中心線,距底部邊緣 40 毫米。應測試應用中可能暴露的每個不同表面。對於邊緣暴露,對於總厚度為 3 毫米或更小的基本平坦的單層或多層產品,火焰施加到測試樣本下方的中點。對於總厚度超過3毫米的基本平坦的單層或多層產品,火焰施加到測試樣品下邊緣寬度的中心,距離表面1,5毫米。對於厚度超過 10 毫米的所有多層產品,透過將樣品繞其垂直軸旋轉 90 度並撞擊每個不同層下側中心線的下緣來進行一組附加測試。

在為各行業企業提供的眾多測試、測量、分析和評估研究中,我們的機構還提供《GB/T 8626建築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標準中定義的測試服務,擁有訓練有素的專家人員和先進的檢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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