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洲標準「EN 417 用於便攜式設備的液化石油氣用不可再充裝金屬氣瓶(帶或不帶閥門)- 結構、檢驗、測試和標記」規定了用於便攜式設備的不可再充裝金屬氣瓶(帶或不帶閥門)的材料、結構、檢驗和標記要求,這些氣瓶符合標準「EN 521 液化石油氣具要求的石油氣具壓力」。

不可再填充的金屬氣瓶是一次性密封容器,由金屬(通常為鋼或鋁)製成,用於容納丁烷、丙烷或異丁烷等液化石油氣。
本標準適用於設計用於盛裝焦化液化石油氣或液化石油氣與丙二烯、甲基乙炔、二甲醚或等效物的穩定混合物的氣瓶,總容量在50毫升至1000毫升之間,前提是氣瓶內氣體在50°C時產生的壓力不超過13,2巴。但是,對於總容量不超過150毫升的氣瓶,這些氣體的焦化是可選的。
本標準不適用於根據 2008/47/EEC 指令製造、填充、測試和標記的氣霧劑分配器。本標準也不適用於帶有一體式不可更換氣體容器的設備,或用於填充此類容器的氣筒(例如打火機)。
儲氣筒主體和閥杯(如有)必須由金屬製成,密封材料除外。儲氣筒主體金屬的成分和機械性質必須在材料製造商提供的文件中詳細說明。
容器、閥門、任何內襯、外塗層、內部洩漏限制器和密封件所用的材料必須與氣瓶所容納的氣體相容,並且必須能夠承受使用和儲存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合理可預見的機械、熱和化學條件。用於容納液化石油氣和甲基乙炔混合物的氣瓶不得使用含銅量超過70%的材料製造。
本標準對設計和施工要求規定如下:
另一方面,可刺穿式氣瓶不得配備閥蓋。可刺穿式氣瓶必須配備內部洩漏限制器。對於200型氣瓶(內徑86毫米,約含190克氣體),必須維持標準規定的尺寸。其他容量、尺寸和形狀的可刺穿式氣瓶是允許的,前提是它們不能插入或被專為200型氣瓶設計的設備刺穿。
EN 417 標準是一項歐洲標準,規定了用於露營爐、提燈和加熱器等便攜式設備的一次性金屬氣瓶的要求和測試方法。該標準涵蓋一次性(一次性)氣瓶的結構、材料、設計、安全和測試。它通常適用於填充丁烷、丙烷或異丁烷等氣體的氣瓶。其目的是確保氣瓶使用安全、耐壓且密封良好,以防止洩漏。該標準尤其適用於氣瓶製造商、安全和品質檢查員以及依賴便攜式氣體燃料的戶外設備製造商和用戶。
本標準規定了不可再充裝金屬氣瓶的主要測試方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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