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標準「IEC 60825-4雷射產品安全- 第4部分:雷射防護罩」中,規定了雷射加工機加工區域周圍的雷射防護罩,要求有永久性和臨時性(例如,雷射防護罩)。

此標準適用於防護罩的所有組成部分,包括透明(可見光透射)顯示器和觀察窗、面板、雷射幕和牆壁。雷射產品的光路組件、光闌和不覆蓋加工區域的保護外殼的其他部件的要求包含在標準「IEC 60825-1 雷射產品安全 - 第 1 部分:設備分類和要求」中。
此外,該標準還規定:
就本標準而言,除了 IEC 60825-1 中給出的定義外,還適用以下定義:
雷射防護罩必須符合 ISO 12100-2 標準,包括防護罩的一般要求以及有關其位置和緊固方法的更具體要求。此外,當雷射防護罩暴露在達到可預見的暴露極限的雷射輻射時,在其預定位置不得對其背面或其他表面造成任何相關危險。相關危險的例子有:高溫、有毒物質釋放、火災、爆炸、電力。可預見暴露限值的評估包含在標準附錄(附錄 B)中。
當雷射防護罩的前表面暴露於可預見的暴露限值的雷射輻射時,雷射防護罩可防止從其後表面進入的雷射輻射在維護檢查間隔期間的任何時間超過1 級可達到的發射限值。自動雷射加工機的維護檢查間隔最小值為8小時。在預期工作條件下,雷射防護裝置的預期壽命必須符合此要求。這項要求意味著雷射輻射的低透射率和對雷射誘導損傷的抵抗力。
有些材料可能會因老化、暴露於紫外線輻射、某些氣體、溫度、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而失去其保護性能。此外,即使沒有可見的損壞,某些材料也會在高強度雷射照射下傳輸雷射輻射。
主動雷射保護 主動保護 保護時間超過雷射終止時間,達到可預測的暴露限值。主動保護終止訊號的產生會導致可見或可聽警告。雷射發射重新啟動之前需要手動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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