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 發布的名為「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兒童折疊椅和兒童折疊凳安全標準」的法規,解釋了兒童折疊椅和兒童折疊凳的消費品安全問題。

所有兒童折疊椅和兒童折疊凳都必須符合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 (ASTM) 制定的「ASTM F2613 兒童椅凳消費者安全標準」的所有相關要求。 ASTM F2613 是一項消費者安全標準,涵蓋兒童椅凳的結構完整性和性能要求,以及標籤要求。但是,ASTM F2613 不適用於商業場所使用的產品或沒有剛性框架的產品,例如軟墊椅或泡棉椅。此外,此標準也不適用於有安全帶系統的座椅、嬰兒或幼兒搖椅、兒童踏腳凳或兒童便盆椅。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法規16 CFR第1232部分制定了強制性消費品安全標準,專門針對兒童折疊椅和折疊凳。該法規旨在解決諸如夾傷、撕裂、鉤掛、傾倒、結構完整性失效以及其他可能在使用、折疊或展開過程中傷害幼兒的風險。
本法規依據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的原則制定,本條款授權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布針對耐用嬰幼兒產品的強制性安全標準。兒童折疊椅和凳子屬於此類耐用產品。 ASTM F2613標準未經修改地納入本法規,但其發布範圍僅限於折疊式產品。
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會定期更新,以反映自願性 ASTM F2613 標準的修訂,並遵循 CPSIA 的自動更新流程,隨著安全改進的發生而更新。 ASTM F2613 標準是強制性的,僅適用於折疊式兒童椅和凳子;非折疊式兒童椅和凳子受自願性 ASTM 標準的約束,但不在此聯邦強制性要求的範圍內。
兒童椅是一種帶有堅固框架的座椅家具,旨在為兒童坐下或休息時的身體提供支撐。凳子是一種沒有靠背或扶手的椅子。可折疊是指可以折疊起來以便運輸或存放的設計。
這些產品通常是可折疊家具,座椅高度約為 38 公分或更低,方便兒童獨立坐立。 FDA 16 CFR 第 1232 部分僅涵蓋可折疊型號;固定式凳子不在該強制性規定的直接管轄範圍內。但是,通用的椅凳標準 ASTM F2613 標準可能同時涵蓋這兩種類型。
ASTM F2613 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安全問題:
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確保在相關生效日期之後生產的產品符合相應版本的ASTM F2613標準。產品必須由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檢測。根據消費品安全法,必須頒發兒童產品認證,並參考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法規16 CFR第1232部分。產品必須包含符合CPSC指南和所引用的ASTM F2613標準的適當標籤(例如,後續標籤、警告)。
製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提供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FDA 16 CFR第1232部分的規定。所準備的兒童產品證明必須提及FDA 16 CFR第1232部分的規定。必須在第三方實驗室(經CPSC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測。產品必須附有追蹤標籤和註冊卡。
兒童折疊椅和凳子因其輕盈易攜而廣受歡迎,但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 鑑於以往曾有兒童因折疊椅或凳子傾倒而受傷的報告,已強制要求制定相關標準。 5 歲以下兒童的風險尤其高。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第 16 CFR 第 1232 節規定,向美國市場銷售或出口兒童家具的公司必須遵守該規定。雖然兒童折疊椅和凳子使用的折疊機製便於存放,但也帶來了非折疊式家具所沒有的獨特安全隱患:
由於幼兒經常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玩耍產品,並可能嘗試自行折疊或展開產品,因此這些危險會進一步加劇。
總之,FDA 的 16 CFR 第 1232 部分法規有助於降低家庭、學校和日託中心常用產品中可預見的風險,從而保護兒童。製造商應定期查看 ASTM 的最新修訂,這些修訂可能會觸發 CPSC 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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