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编号:74/483/EEC

认证和联合国 ECE 汽车型式认可测试

法规编号:74/483/E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第 74/483/EEC 号条例是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机动车辆外部突出物的法律的指令。

法规编号:74/483/EEC

就本法规而言,车辆是指设计用于道路行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最大设计速度超过 25 公里/小时的 M1 类机动车辆。 M类一般用于客运。 M1类车辆是指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八个的车辆(主要是汽车)。

如果外部突出物符合法规附件中规定的要求,任何成员国不得以与外部突出物有关的理由拒绝授予车辆 EEC 型式认证或国家型式认证。也不得以与此类突出物有关的理由拒绝或禁止任何车辆的销售、登记、投入使用或使用。

授予型式批准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到本法规附件中规定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修改的通知。该州主管部门将决定是否对修改后的车型进行新的检测,以及是否出具新的报告。如果此类测试表明不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则不会批准该变更。

为使这些附件的规定适应该指令并考虑到技术进步而需要进行的任何修改均应按照指令 70/156/EEC 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指令附件“一般定义、EEC 型式认证申请、EEC 型式认证、一般特性、特殊特性、制造适用性”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外部后视镜或无线电天线和行李架等配件。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碰撞中撞击或刮擦身体的人受伤的风险或严重程度。

就本条例而言,适用下列定义:

  • 车辆类型核准是指对车辆外部特征进行类型核准。
  • 指在车辆类型、形状或外表面材料等基本方面与外部投影没有区别的一类机动车辆。
  • 外饰是指构成车辆外部的结构单元,包括引擎盖、行李箱盖、车门、翼子板和可见的加固部件。
  • “基线”是指按如下方式确定的线:将一个具有垂直轴且半角为 30 度的圆锥体依次放置在车辆周围,使其连续且尽可能低地接触车身外表面。基线是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在确定基线时,不考虑千斤顶支撑点、排气管或车轮。假设车轮拱门的间隙由一个假想表面填充,该假想表面形成周围外表面的平滑延续。
  • 曲率半径是指圆化的大致程度,与精确的几何形状相对。

申请EEC型式认证:

  • 车辆类型外部突出物的 EEC 型式认证申请由车辆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提出。
  • 以下各类文件一式三份提交:
    • 车辆的正面、背面和侧面的照片。
    • 保险杠的图纸及其尺寸。
    • 如果适用,请提供具体外部投影的图纸,以及外部表面具体部分的图纸。
  • 负责型式认可测试的技术服务包括:
    • 代表待进行型式核准的车辆类型的车辆,或代表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检查和测试所必需的车辆的一个或多个部件。
    • 根据上述技术服务的要求,提供所使用的特定部件和材料的特定样品。

一般特征:

  • 当车辆装载货物且所有车门、车窗和检修盖都关闭时,本附件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外表面部分:
    • 高2米多。
    • 低于基线。
    • 在静态条件下,将其放置在无法与直径为 100 毫米的球体接触的位置。
  • 车辆的外表面不得出现向外指向的、尖锐的或锋利的部分或突起,其形状、大小、方向或硬度可能会增加在发生碰撞时撞击或刮擦外表面的人员人身伤害的风险或严重程度。
  • 车辆的外表面不应有任何可能被行人、骑自行车的人或摩托车手碰到的朝外的部件。
  • 在不影响本附件有关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外表面任何突出部分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5毫米。
  • 由硬度不超过60 Shore A 的材料制成的外表面突出部分的曲率半径可以小于2,75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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