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31 测试涵盖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一系列测试,用于评估具有车载系统的 M2、N2、M3 和 N3 (1) 类车辆,以防止或减轻追尾碰撞的严重性车道。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131 条规定——涵盖了关于机动车批准的统一规定以及相应地适用于先进紧急制动系统 (AEBS) 的测试。
本法规的目的是为安装在主要用于道路条件的 M 2 、M 3 、N 2 和 N 3 类机动车辆上的先进紧急制动系统 (AEBS) 制定统一规定。
一般来说,虽然这些类别的车辆将受益于安装先进的紧急制动系统,但也有一些子组的收益相当不确定,因为它们主要用于道路条件以外的条件(例如,有站立乘客的公共汽车,即等级) . I、II 和 A (1))。 无论有什么优势,AEBS 在其他子组中的安装在技术上是困难的(例如 G 类车辆和专用车辆中的传感器位置等)。
此外,未配备气动后桥悬架的车辆系统需要集成先进的传感器技术,以考虑车辆倾斜角度的变化。 希望将本条例应用于这些文书的缔约方必须为此留出足够的时间。
系统会自动检测可能发生的正面碰撞,向驾驶员发出警告,如果驾驶员对警告没有反应,它会启动车辆制动系统使车辆减速,以避免或减轻碰撞的严重程度.
该系统仅在制动会降低或防止事故严重程度的驾驶情况下运行,并且在正常驾驶条件下不会采取任何行动。
在法规范围内,进行了许多机械、动态和环境测试以及相关设备批准的测量。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