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38 测试涵盖了根据相关法规对 L3、L4、L5、L7、M、N、O 和 T 类车辆的后雾灯进行评估的一系列测试。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38 条规定——它涵盖了关于批准电动汽车及其拖车后雾灯和相应测试的统一规定。
根据规定,“后雾灯”是指用于通过发出比后位(侧)灯更强烈的红色信号使车辆更容易从后面看到的灯。 后雾灯的设计和构造必须确保在正常使用中,尽管它们可能受到振动,它们仍能继续令人满意地运行并保持本法规中规定的规格。
所有测量都将通过光度和比色进行。 在具有可更换光源的灯的情况下,除非电子光源由控制装置提供,否则由设备规定类别的无色或有色标准白炽灯为其提供生产它所需的电压或可变强度控制。
对于配备不可更换光源(白炽灯等)的灯,其额定电压分别为 6,75 V、13,5 V 或 28,0 V。
在 20 分钟的预热期后,应测试灯是否能连续工作一小时。 环境温度为 23 °C ± 5 °C。 所使用的灯必须属于为灯规定的类别,并且必须以一定电压提供电流,以提供在相关测试电压下规定的平均功率。
如果只规定了最大功率,则应通过调节电压来获得等于规定功率 90% 的功率来进行试验。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指示的平均或最大功率都应从 6、12 或 24 V 的电压范围中选择,在该电压范围内达到其最大值。
在由电子控制装置操作以产生可变发光强度的光源的情况下,试验应在给定条件下进行,至少为较高发光强度的 90%。
灯泡在环境温度下稳定后,不应检测到变形、变形、破裂或变色。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