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欧洲经委会 R4 测试

联合国/欧洲经委会 R4 测试

UN ECE R4 测试涵盖了根据 M、N、O 和 T 类车辆后牌照灯的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测试。

联合国/欧洲经委会 R4 测试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在这方面已经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但只能通过在使用它们的国家/地区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4 号条例——它涵盖了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后牌照照明装置的统一规定,以及相应的测试。

根据UN ECE R4规定,“后牌照灯”是指通过反射照亮后板的装置。 为了获得该设备的批准,设备提供的光预计可以照亮被板覆盖的区域,而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后牌照照明装置的制造方式必须使牌照的整个表面在法规相关部分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可见。

所有测量都必须使用制造商指定类别的标准白炽灯进行,必须调整电源电压以产生参考光通量。 对于具有不可更换光源的设备,所有测量应分别在 6,75 V、13,5 V 或 28,0 V 下进行。

对于由专用电源供电的光源,上述测试电压应加到该电源的输入端。 测试实验室可能会向制造商索取为光源供电所需的特定电源。

对于任何后牌照照明装置,除配备白炽灯的装置外,运行一分钟和 30 分钟后测量的亮度值必须符合最低要求。

运行一分钟后的亮度分布,可以通过对每个测试点应用在某一点测得的亮度值与运行 30 分钟后的亮度值之比来计算。

照明器中使用的灯的光应足够无色,以免引起登记牌颜色的任何明显变化。

本法规中的符合性测试涵盖光度特性。 试验一般按本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

在制造商进行的任何符合性试验中,经负责批准试验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等效方法。 制造商有责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与本法规规定的方法等效。

被采样的设备要接受法规中规定的光度测量。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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