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123 测试涵盖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一系列测试,用于评估 M 和 N 类机动车辆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AFS) 方面的评估。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123 条规定——涵盖批准机动车辆自适应前照灯系统 (AFS) 的统一规定以及相应应用的测试。
自适应前照灯系统(AFS)是指一种照明设备,它提供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束,以自动适应近光灯和远光灯(如果适用)的使用条件的变化。 该系统应该以这样的方式提供自动改变,即提供良好的道路照明并且不会干扰驾驶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
为了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必须在以下几点验证光度值:
在法规范围内,进行了许多机械、动态和环境测试以及相关设备批准的测量。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