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89 法规的目的是通过车辆系统或发动机管理来限制车辆的行驶速度,其主要功能是控制发动机的燃料供应。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89 条规定——涵盖了用于评估可调限速器设备的统一规定和相关测试。
根据规定,“限速V”是指车辆的最大速度,使得其设计或设备不允许在加速踏板的积极动作后做出反应。 尽管车辆在正常使用中可能会受到振动,但速度限制必须符合本法规的规定。 特别是,车辆的 SLD 的设计、构造和安装必须能够承受其可能遭受的腐蚀、老化和回火。
在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发动机的设置,特别是燃料供应(化油器或喷射系统),必须符合车辆制造商的规范。 轮胎必须就位且压力必须符合车辆制造商的规定。 车辆质量应为制造商声明的空载质量。
测试表面应该适合保持稳定的速度,并且应该没有不均匀的斑块。 梯度不应超过 2%,并且变化不应超过 1%,除了外倾效应。 测试表面必须没有积水、雪或冰。
测试期间要调整的平均天气条件将是在距地面至少 1 m 的高度测量的平均风速,微风将小于 10 m/s 不超过 6 m/s。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