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欧洲经委会 R7 测试
UN ECE R7 测试涵盖了根据 M、N、O 和 T 类车辆的前后位置(侧)灯以及 M、N 类车辆的末端轮廓标志灯的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测试, O和T。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在这方面已经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但只能通过在使用它们的国家/地区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第 7 号条例 (UN/ECE) — 涵盖关于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的前后位灯、刹车灯和末端轮廓灯的批准和应用测试的统一规定因此。
根据UN ECE R7规定;
- “前位置(侧)灯”是用于从前面看时指示车辆的存在和宽度的灯;
- “后位(侧)灯”是指从后面看时用于指示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 “停车灯”是指用于向车辆后面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指示驾驶员已应用行车制动的灯。 尾灯可以通过应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来激活;
- “终点线标志灯”是指安装在车辆最外边缘并尽可能靠近顶部的灯,旨在清楚地指示车辆的整体宽度。 对于某些电动车辆和拖车,此灯旨在补充车辆的位置(侧)灯并特别注意其轮廓;
测试程序
所有测量都将以光度和比色方式进行:
- 在具有可更换光源的灯的情况下,除非由电子光源控制装置或可变强度控制。
- 对于配备不可更换光源(白炽灯等)的灯,分别在 6,75 V、13,5 V 或 28,0 V 下进行试验。
- 在电子光源控制装置或使用可变强度控制的系统的情况下,制造商在作为灯 (4) 或 6 的一部分(如果未指定)的灯的输入端子上声明的电压为分别设置为 75 V、13,5 V 或 28,0 V。
- 在电子光源控制装置或使用可变强度控制且不属于灯的系统的情况下,制造商声明的电压将应用于灯的输入端子。
- 然而,在以可变强度控制操作以实现可变光强度的光源的情况下,将根据申请人的定义进行光度测量。
- 测试实验室应向制造商索取提供光源和适用功能所需的光源控制装置或可变强度控制装置。
- 施加在灯上的电压在本法规附件 2 的通信表格中规定。
- 必须确定可见表面在光信号装置的参考轴方向上的边界。
- 对于打算安装在车内的 S3 或 S4 类停车灯,必须将提供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板(有不同的可能性)放置在车辆的前部。 灯将在应用图纸中定义的几何位置进行测试。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