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 ECE R39 测试涵盖了按照相关法规对 L、M 和 N 类车辆的车速表设备进行评估的一系列测试。

ECE 法规定义了用于建立机动车和机动车零部件的批准或统一批准程序的跨境技术法规。 自动商用车辆只有通过在其使用国采取适当的个别措施,才完全有资格获得批准。 缺少的是国际 ECE 级别的一套规则。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 第 39 条 — 涵盖有关车辆批准的统一规定以及对速度计设备(包括其组装)进行相应的测试。
“车速表”是指在任何给定时刻向驾驶员显示车辆速度的车速表设备。 “车速表测量机构的公差”是指车速表仪器本身的精度,表示为一系列速度输入的速度指示器上限和下限。 “速度计的技术常数”是指每分钟输入的转数或脉冲与指定的显示速度之间的关系。
车速表的显示必须在驾驶员的直接视野内,并且无论白天黑夜都必须清晰易读。 显示的速度范围必须足够宽,以包括制造商指定的此类车辆的最大速度。
对于 M、N 和 L3、L 4 和 L5 类车辆的速度计,额定值为 1、2、5 或 10 公里/小时。 当显示屏上的最高值不超过 200 公里/小时时,速度值会以不超过 20 公里/小时的间隔显示。 当显示屏上的最大值超过 200 km/h 时,速度值会以不超过 30 km/h 的间隔显示。 数值速度值的指定范围不必是统一的。
为了使测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法规要求。
